我們在用輿論給鮑某某“判刑”嗎?

我們帶著滿滿的乾貨,又雙叒叕來啦~

我們在用輿論給鮑某某“判刑”嗎?

最近,鮑毓明事件沸沸揚揚,高管性侵養女一案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眾所周知,在中國發生的強姦案不在少數,而為什麼這一案件在繁雜的信息流中格外突出呢?從該事件的分析中,網絡輿論的力量可見一斑。

簡單梳理時間線,鮑毓明事件首先在4月9日由國內知名媒體南風窗曝出,公眾號的推送在很短的時間內就突破了10w+。再看事件迅速發酵後,各網絡自媒體的標題——

“怎麼收拾鮑毓明式“洛麗塔”犯罪?必須化學閹割!”

“為什麼鮑毓明不可被原諒?”

“性侵養女的鮑毓明,說他們是自由戀愛?自由個錘子自由!”

我們在用輿論給鮑某某“判刑”嗎?

可以看到,在法院審判之前,媒體已然定調,這又牽扯到了一個繞不開的話題——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

輿論是社會評價的一種,是社會心理的反映,它對司法的左右符合人治的特徵,卻背離法治的初衷。很多情況下,輿論帶有強烈的盲目性與非理性。在輿論裹挾中,個體易受暗示,容易輕信,群體成員的盲目衝動也代替了他們作為個體的理性思考。

尤其是在網絡空間中,自由言論機制為大多數人帶來了強大的話語權,這一方面使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問題更快地受到關注,而另一方面也也為非理性、不負責言論流行創造了極有利的條件。

細數近年來出現在人們視野中的重大法律案件——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被殺案、於歡辱母殺人案、藥家鑫案……這些案件在法官宣判之前,哪一件不是經過了“網絡法官”的審判呢?

我們在用輿論給鮑某某“判刑”嗎?

就拿藥家鑫案來說,媒體把藥家鑫渲染成一個“紈絝子弟”,是“富二代”,他的父親被貼上軍隊高官的標籤,成為社會公眾質疑的對象,而被害者張妙則是在城市邊緣苦苦掙扎。

加害者是絕對的惡,被害人是絕對的無辜、可憐、值得同情,這與今日我們在談論鮑毓明案時何其相像?

再看藥家鑫案的結局,在滔天的輿論中,本應該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者法院,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竟然破天荒的在開庭審理藥家鑫案前,向前來參加旁聽的記者、西安市各高校學生等五百多人發放調查問卷,徵求大家對藥家鑫事件的看法以及庭審的建議。

從這一舉動中,我們看到的是輿論的勝利。可這樣的勝利,真的是法治社會所需要的嗎?

我們在用輿論給鮑某某“判刑”嗎?

理想的司法狀態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不應考慮任何體制外的因素,包括輿論的聲音,甚至是大眾的民意,只要依法律和內心確信來進行判斷,所得出的結論不應受任何的質疑。

然而,就現在的法制基礎而言,司法在輿論的呼聲中無法立足,在與民意的對決中無法取勝。一個現實的情況是,不少人已經注意到引導民意,運用媒體和輿論的作用,在一些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有部分當事人及其律師會主動聯繫媒體“爆料”,他們希望通過媒體公開的形式,給司法機關“施壓”,或者至少能夠避免司法機關偏袒對方。

面對鮑某明案這樣的悲劇,我們感到憤怒與不平,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絕對是無法饒恕,無法洗白的!但是,我們絕不該為了一時衝動而感情用事,無視法律。藉助輿論左右審判,無論結果是好是壞,從法治化進程的角度,並不能稱之為進步。

我們在用輿論給鮑某某“判刑”嗎?

經常有人抱怨中國社會還不是法治社會,但很少有人意識到,法治不是政府給予的,它的前提是每個人把自己的部分私權利讓渡給公權力,並對公權力有足夠的信心,然後大家一起接受法院裁決的結果。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法院都無法保證絕對的公正,但所有人都還是要接受它裁決的結果,因為這是法治的前提。

當然,你可能會想到,輿論監督豈非原本就是新聞媒體的份內之職責嗎?為何搖身一變,卻成了迫害司法的武器呢?

沒錯,以上細數的輿論審判官們的“種種劣跡”,並不是“輿論監督”的本來面貌。我們仍然需要輿論,推動法治的進步、社會的發展。

我們在用輿論給鮑某某“判刑”嗎?

還記得孫志堅嘛?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就與與輿論的推動密不可分。

2003年,武漢青年孫志剛在廣州被收容站工人人員毆打致死,案件成為廢除收容審查制度的導火索。此後10年,社會各界推倒勞教這堵更為堅硬“銅牆鐵壁”的努力從未停止。2013年8月湖南永州唐慧系列勞教案,經過媒體曝光,引發社會輿論強烈關注,這次輿論風暴給了勞教制度最後一擊。

最終,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為法律正義除掉了一個“怪胎”。勞教制度的廢除,離不開輿論的推動,這一次輿論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因而,唯有尊重事實和法律,輿論與司法才互不侵犯。在鼎沸輿論面前,事實和法律仍應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針”。作為普通網民,勿忘“輿論監督”與“輿論審判”僅一線之隔,切勿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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