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開放、公正的互聯網——從又一輪“頭騰大戰”說起

林鴻潮

新冠肺炎疫情激發了遠程辦公的市場需求,也使得辦公軟件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據《證券日報》等媒體報道,2020年2月24日,字節跳動旗下辦公套件飛書宣佈,向全國所有企業和組織免費開放,不限規模,不限使用時長,所有用戶均可使用飛書全部套件功能。這給已有一定用戶市場積累的企業微信與釘釘形成了競爭壓力。《新京報》隨後報道稱,2月29日,飛書發佈官方公告稱,飛書相關域名無故被微信全面封禁,並且被單方面關閉微信分享API接口。“頭騰大戰”再次拉開序幕,也再次激發了學術界、產業界對微信行為是否違反競爭法的討論。

互聯網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其開放、公正的架構。在前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依賴一些重要的中介渠道,例如,報紙、電臺和電視,渠道的稀缺性註定了不可能每個人都獲得發表意見、獲取信息的機會。互聯網的開放架構恰恰使渠道不再是一種稀缺資源,保障了所有人都擁有發言和信息獲取的機會。這根本性地改變了信息獲取、傳播、記錄和解釋的方式,社會也越來越以此為基礎來組織生產、社交和娛樂。這也造就了互聯網今天的繁榮。

這種開放、公正的結構不應當被視為命中註定,而必須在必要時用法律來維繫。伴隨互聯網生態演進和利益格局的變化,總會出現某種力量,能夠也有意願改變這種結構以服務於自身的利益。例如,電信運營公司便有動力給網站、平臺等提供有差別的流量供給服務。這種差別既可能是基於正常的商業安排,也可能意在排擠競爭對手。因此,我們必須運用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規範來約束這種力量的行使。實際上,正是因為我們的法律要求電信運營商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才確保了互聯網平臺能夠公平地獲得電信流量資源。也就是說,包括阿里、騰訊、字節跳動在內的互聯網巨頭,本身就受益於法律保護的這種開放、公正的結構。

近年來,“頭騰大戰”在內的事件都日益清晰地表明,確保互聯網開放、公正的關鍵節點已經轉移至網絡平臺。數字革命導致信息爆炸,注意力成為越來越稀缺的資源,而在雙邊或者多邊市場效應下,這些注意力越來越集中於少數的超級平臺,這些平臺也因而獲得了信息傳播中看門人的巨大權力。運用這些權力,超級平臺可以決定哪些內容得以呈現在公眾面前,而哪些信息能夠被有效的遮蔽。而且,平臺在通過中介鏈接服務構建用戶群后,大多開始提供內容服務,具有偏袒自己內容的強烈動機。由此,這些超級平臺既有能力,也有動機來干預整個互聯網開放、公正的結構,從而服務於自身的利益。


我們需要開放、公正的互聯網——從又一輪“頭騰大戰”說起


與此同時,如果超級平臺對競爭性內容進行歧視性處理,對內容端用戶、消費者端用戶、平臺長遠發展與市場活力、技術創新都存在可預測的負面性影響:其一,具有龐大用戶規模的平臺,往往是內容供給商接近消費者的重要甚至是唯一途徑,這些內容供給商對平臺能否維繫開放、公正的接入政策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其二,消費者也依賴超級平臺獲取信息,平臺對內容的歧視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空間,減損了消費者福利;其三,平臺對競爭性內容的減流與刪除,對技術創新與市場活力也會帶來阻礙。

實際上,作為信息、內容與交易的重要入口,平臺已經成為互聯網的核心節點。如果我們期待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中發展數字經濟,就應當為平臺設定一些確保開放、公正行為的基本義務。當然,作為私主體,平臺自身的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應當得到尊重,它有權利根據自身商業模式來設定合理的接入、使用政策。同時,它也應當行使必要的內容管理權,以保證網絡安全和用戶隱私等重要利益。因此,開放、公正的要求並非主張平臺應當“無差別處理”所有內容,而是要求差別化內容管理建立在透明的平臺規則上,並遵循基本的底線要求。至於這種底線設定在何處,歐盟聚焦於“平臺不得優待自己內容”的高標準;美國在探索“不得基於排除競爭目的對內容進行屏蔽、刪除”的低標準,我們亦可結合產業實踐進行探索。

再看本次“頭騰大戰”,飛書相關域名被微信全面封禁,並且被單方面關閉分享API接口,的確已觸發對微信基於排除競爭目的而對內容進行屏蔽的合理懷疑,監管部門應當有所關注。若微信否認這一點,它應當證明自己的屏蔽行為確實是為了保護用戶隱私、控制違法內容等方面的合法考慮和必要措施,並且與自身已經制定、執行的內容管理政策保持一致。當然,最終的判斷還要考慮法律要求的相關市場界定等要件,但正如有學者已經指出的,法律的解釋要對社會現實的變化保持敏感,競爭法作為與政策取向高度關聯的法律更應如此,其概念解釋本身應當適應數字經濟崛起的現實。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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