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丈夫嫌藥太貴不願掏錢

妻子身患重症,丈夫稱缺乏承擔高昂藥費的能力,試圖放棄治療。無奈之下,她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了法庭,請求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扶養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武某對原告肖某應盡夫妻扶養義務,立即給付醫療費30萬元。

妻子患癌,丈夫嫌藥太貴不願掏錢

妻子患癌治病花了60萬

2013年,肖某與武某相識並登記結婚,很快迎來了愛情的結晶。為了讓妻兒有更好的生活,武某與肖某商量貸款購買了兩輛貨車,掛靠物流公司經營貨物運輸。肖某則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小孩。兩口子日子過得倒也安逸踏實。

2017年初夏,肖某突然開始咳嗽、發燒,到醫院檢查為肺癌。儘管一時難以接受,但肖某並未放棄自己,她輾轉上海、北京等地尋求治療。2017年8月,肖某在醫生的建議下開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藥。為了維持生命,她一直堅持服用靶向藥,但昂貴的藥費對這個家庭來說是個很大的負擔。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資金,並向親友借錢購置藥物,醫療、購藥費用近60萬元。

為醫藥費夫妻對簿公堂

肖某生病期間,由武某護理和照料。但長期看不到未來,武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間產生巨大的矛盾,雙方對肖某的治療方案形成分歧。武某認為自己能力有限,無法承擔肖某的藥費。肖某的家人看著她躺在病床上,滿是不甘,希望武某能支持肖某繼續治療。

為了讓丈夫履行義務,長期住院治療的肖某將丈夫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並委託妹妹作為代理人。請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立即支付醫療費30萬元。

訴訟過程中,因治療需要,肖某申請先予執行,請求武某先行給付10萬元,並提供了擔保。法院審核後依法作出先予執行裁定,並移送執行。武某不服裁定,向法院申請複議。法院審核後,作出複議決定書,駁回武某複議申請,維持原裁定。武某向朋友借了錢,全額繳納先予執行款,法院依法轉交給肖某。

審理中,武某辯稱,自己與肖某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購車,尚有大量貸款未還,此外還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撫養,為了生活和經營需要,已開設了多張透支卡用於資金週轉,難以籌集30萬元。病情好轉的原因有很多,肖某病情有好轉並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結果,對其要求購買靶向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認為即使服用昂貴的藥,也無法保證肖某能活多久。

法院判決:首要是救人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間相互扶養是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武某與肖某自願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夫妻間感情穩定,應該履行相應義務。肖某患病期間傾盡所有,積極治療,武某在這特殊時期應以治病救人為首要任務,無論人力還是物力上都應盡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結合肖某現階段的情況,可以通過服用具有極強針對性的靶向藥治療,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棄,武某沒有不積極支持治療之理。對於武某辯稱基於家庭生活和經營實際,其經濟能力有限,但相對於救護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採信。況且,肖某是在已經花費近60萬元的情況下,就後續治療所需費用向武某提出給付30萬元的要求。

對於使用靶向藥的必要性、合理性,不僅有醫院相關醫囑為依據,而且經過肖某治療過程中的相關檢驗,其病情好轉、生命延續就是最好的回答。對肖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被告武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連線法官■

遺棄家庭成員,還可能被追究刑責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的基本的生活單位,擔負著養老育幼、供養家庭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員的職能。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曹璐介紹說,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將夫妻間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求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起扶助供養的責任。本案中,原告肖某身患重病,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確需家人扶養。作為丈夫,武某應依法承擔扶養義務。

“此外,我國婚姻法還嚴禁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曹璐提醒,家庭成員之間要互相關心,特別是夫妻之間要恩愛、相互體貼,共同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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