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還是資金拆借?|天同碼

委託理財,還是資金拆借?|天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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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碼,案例來源於天同碼案例庫“天同十八部”之《借貸卷》中“借款合同·性質認定·名為理財”部分節選內容。

委託理財,還是資金拆借?|天同碼

【規則摘要】


1.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

——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2.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一方全擔風險的企業借貸無效

——名為委託理財,但一方收取固定回報,而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的,案由應定為企業借貸糾紛,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3.保底條款作為核心條款,影響到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委託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應無效,因其作為委託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進而影響了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的法律效力。

4.假借投資託管名義,進行資金拆借,所籤合同無效

——當事人簽訂委託投資、國債託管協議,符合資金借貸合同基本特徵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為無效。

【規則詳解】


1.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

——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標籤:|借款合同|名為理財|信託|證券|保底條款


案情簡介:2000年,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投資公司簽訂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約定:信託公司將5000萬元委託投資公司進行管理,1年期滿後投資公司支付投資本金及14.5%年收益;證券公司履行監管責任,並對信託公司得不到保障的投資本金和收益承擔全額補償義務。後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被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2003年,信託公司訴請證券公司對投資公司不能返還的投資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認為:①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約定信託公司委託投資公司對其5000萬元現金進行資產管理,到期後投資公司除應返還本金外,還應按年收益率14.5%標準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725萬元,可見信託公司訂立該協議根本目的是為追求委託資產本息固定回報,故此一資產委託管理關係系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該借貸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無效

。就委託監管關係而言,因證券公司受託監管系基於信託公司和投資公司之間資產委託管理業務而產生,在資產委託管理關係無效情況下,該委託監管關係亦應認定無效。②由於信託公司資金系交由投資公司用於證券市場交易,而證券交易本身即面臨著多種不確定性的風險因素。信託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應清醒地認識到證券交易過程中各種風險因素,具備風險防範意識。而本案中,信託公司將資金投向證券交易市場,希望通過投資公司給其帶來包賺不賠的固定收益,本身已違背證券投資基本規律。根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投資公司非法從事操縱市場行為失敗,是導致信託公司賬戶資產損失主要原因,故信託公司損失,應由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資金借貸,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無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43號“某投資公司與某證券公司等委託合同糾紛案”,見《無效合同的締約過錯與責任承擔——上海眾穎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與海南燕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滬閔路證券營業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委託合同糾紛案》(審判長賈緯,代理審判員沙玲、周倫軍),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第五卷(上)》(V5-2011:56)。


2.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一方全擔風險的企業借貸無效

——名為委託理財,但一方收取固定回報,而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的,案由應定為企業借貸糾紛,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標籤:|借款合同|名為理財|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證券


案情簡介:2003年,投資公司與風投公司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公司將2000萬元委託風投公司進行投資管理,風投公司保證固定收益8%。後因風投公司逾期歸還致訴。


法院認為:①本案雖系投資公司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起訴,但投資公司與風投公司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係,應由法院從相關合同內容出發依法予以確認。本案中,雙方雖簽有委託理財合同,但合同內容均表現為受託方保證到期返還本金和8%的固定收益。案涉各方不存在投資經營、共擔風險的理財性質,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報、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行為,故其法律關係應為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借貸關係,本案案由應定為企業借貸糾紛。②根據目前我國相關金融法規規定,企業之間禁止相互借貸並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故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以進行委託資產管理形式掩蓋其私下借貸非法目的,依《合同法》第52條第3項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規定,風投公司與投資公司所籤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實務要點:名為委託理財,但一方收取固定回報,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的,案由應定為企業借貸糾紛,因違反相關金融法規規定,屬於《合同法》第52條第3項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83號“某科技公司與某投資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見《甘肅省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方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劉竹梅,審判員宮邦友,代理審判員劉崇理),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裁判規範與案例指導·裁判文書》(2011:226);另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合同卷(上)》(V1-2011:11)。


3.保底條款作為核心條款,影響到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委託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應無效,因其作為委託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進而影響了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的法律效力。


標籤:|借款合同|名為理財|證券|保底條款|委託理財


案情簡介:2004年,河北社會保障廳將4000萬元社保資金劃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雙方所籤委託購買國債協議約定了固定本息收益回報。2005年,證券公司進入行政清算。2007年進入破產清算。河北社會保障廳訴請對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內餘額1300萬餘元行使破產財產取回權。


法院認為:①案涉委託購買國債協議名為委託購買國債,但當事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或保底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係情形,應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係,並適用借款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借貸屬於金融業務,依《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河北社會保障廳與證券公司之間借款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非金融法人之間借貸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借款合同。②保底條款約定不僅違反了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還違背了金融市場基本規律和交易規則,應為無效條款,

且保底條款作為委託理財合同核心條款,進而影響了委託理財合同整體法律效力。③依《企業破產法》第38條規定,財產所有權人只能對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行使取回權。河北社會保障廳將資金劃入其設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後,證券公司直接操控該賬戶、實施交易,交易取得的國債和資金亦均屬證券公司所有,故資金劃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後,即實現資金所有權移轉,河北社會保障廳亦喪失了對訴爭賬戶內資金所有權,故駁回其取回權訴請。


實務要點:委託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免除了委託人應當分擔的投資風險,違背了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律和交易規則,應為無效條款;保底條款作為委託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進而影響了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的法律效力;且該類合同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款法律關係,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非金融法人之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借款合同。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某證券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見《論保底條款對委託理財合同性質及效力的影響——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的評析》(李玉林,最高院立案庭),載《立案工作指導·申訴與申請再審疑案評析》(200903/22:97)。


4.假借投資託管名義,進行資金拆借,所籤合同無效

——當事人簽訂委託投資、國債託管協議,符合資金借貸合同基本特徵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為無效。


標籤:|借款合同|名為理財|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證券


案情簡介:2003年,科技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前者將2億元委託後者進行國債投資。隨後雙方簽訂國債託管協議,約定

證券公司按國債面值總額的4.34%支付“債券託管使用費”;補充協議約定該“債券託管使用費”由證券公司預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證券賬戶內國債被質押為由,訴請證券公司返還2億元及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認為:①案涉國債託管協議對雙方此前的委託投資協議進行了調整,其真實意思是科技公司以託管國債形式向證券公司提供2億元資金,期限一年,證券公司以支付“債券託管使用費”名義向科技公司支付使用該筆資金對價。補充協議約定“債券託管使用費”由證券公司預先支付,並未改變國債託管協議確立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基本內容。②從合同履行情況看,科技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了2億元資金,其提供該筆資金所期待的是固定比例回報;證券公司接受了科技公司提供的2億元資金,該筆資金雖用於購買國債,且該國債亦進入了證券公司為科技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但證券公司通過回購方式取得資金,且該方式並不違反科技公司真實意思。一方提供資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資金、支付固定利息,是資金借貸民事關係基本特徵

,故科技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協議性質,應認定為以委託投資為表現形式的資金拆借合同,依法應確認無效。


實務要點:企業法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簽訂委託投資協議、國債託管協議,實質上是一方提供資金、接受固定利息,另一方接受資金、支付固定利息,符合企業間借貸民事關係基本特徵。故系列協議事實上是假借投資託管名義進行違法資金拆借,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認定無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16號“某投資公司與某證券公司等代理合同糾紛案”,見《假借投資託管的名義進行違法的資金拆借簽訂的合同無效——上海元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永嘉路營業部證券代理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勇健,審判員王東敏,代理審判員殷媛),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4)·金融卷》(V4-2011:41)。


委託理財,還是資金拆借?|天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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