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辦稅廳」關聯企業間無息拆借資金應確認收入

「辦稅廳」關聯企業間無息拆借資金應確認收入

關聯企業資金拆借現象較為普遍,而且一些關聯企業之間往往無償拆借資金,資金借出方不收取利息,借入方不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其拆借資金是否要確認利息收入,如果不確認收入是否會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有影響?

A公司與B公司在同一地區,同為某集團下的子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均為25%。2017年,A公司向B公司拆借資金2000萬元(同期同類貸款利率7%),由於同屬於集團內部企業,相互之間並未支付利息,A、B公司分別虧損200萬元、80萬元。

稅務機關認為,B公司應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7%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相應的稅款;A公司支付利息,計入所得額在稅前扣除。企業認為,A、B公司雙方無償借貸資金,沒有產生利息,無需繳納增值稅;對於企業所得稅,雙方實際稅負相同,並未導致總體稅收收入減少,無須計算利息並調整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明確,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A、B兩家公司沒有確認利息收支,且均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兩家企業均虧損,表面看不會導致整體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

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A、B公司屬於關聯企業,其相互借貸資金亦屬於關聯交易,不管企業是否無償借貸,都應計算利息收支。A公司應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B公司則應對借款利息全額作應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40萬元(2000×7%)。利息確認後,A公司虧損340萬元(200+140);B公司盈利60萬元(140-80),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利息後,A公司仍然虧損,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則盈利,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意味著,5年內未彌補完的,不能再用企業的稅前利潤彌補。假如A公司在今後5個年度一直虧損或今後5個年度內的利潤不足以彌補虧損,那麼,支付的利息實際上得不到完全扣除,也影響總體稅收收入。

一般來說,關聯雙方均為內資企業,如果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稅收待遇完全相同,雙方不存在相互轉移利潤的避稅空間。假如有一方正常納稅,不適用任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另一方享受稅收優惠,這種情況下則存在相互轉移利潤的避稅空間。因此,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確認資金佔用費(利息)收入,可採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確定轉讓定價。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安市地稅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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