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白銀!平度拿出6342萬元重獎380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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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召開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大會。

青島新聞網4月11日訊(記者 任俊峰)4月10日上午,平度市召開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大會,出臺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意見升級版,6342萬元重獎380家企業。

真金白银!平度拿出6342万元重奖380家企业

省國資委二級巡視員、省派駐平度工作組組長張志波,青島市委駐平度聯繫服務企業工作隊副隊長郭秀章,平度市委書記謝兆村,市委副書記、市長趙興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健,市委副書記毛軍響等領導和部門、鎮街主要負責同志及部分企業380餘人在主會場出席會議,在鎮(街道、開發區)設分會場,共1000餘人參加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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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兆村在致辭中說,全市廣大實體企業始終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奮發的進取精神,積極投身經濟建設第一線,在解放思想中開拓思路,在改革創新中轉型升級,在市場拼搏中強筋健骨,在推動企業不斷髮展壯大的同時,為平度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廣大企業和企業家們,是平度發展最寶貴的財富,承載著平度騰飛的重任,寄託著平度發展的未來,值得全社會的尊重和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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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興績主持會議時表示,政府要把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擺到各項工作的突出位置,真正走近企業、讀懂企業,當好服務企業發展的“店小二”和“貼心人”。要樹牢“尊企、重企、愛企”的思想自覺,強化“企業是衣食父母”“凡是跟企業過不去,就是跟自己過不去”“服務企業就像服務親人一樣”“不說不行、只說怎麼行”的理念,讓各類企業在平度舒心發展、放手發展、成功發展。要樹牢“服務企業是本分”的行動自覺,創優執法服務,強化高效服務,大膽為企撐腰站臺,讓企業家切身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心支持,進一步增強企業加快發展的信心和底氣。要樹牢“與企業共克時艱、共渡難關”的責任自覺,拿出更多過硬舉措,“一企一策”抓產能恢復、破發展難題,始終做到與企業同呼吸、共患難。

趙興績表示,廣大企業家要堅定發展信心,搶抓危中之機,加快企業轉型和“二次創業”,實現“做大做強”“基業長青”。特別要主動危中尋機、化危為機,搶抓產業新機遇、用好發展新政策,勇於搏擊資本市場,打造基業長青的“百年老店”。他希望企業家聯盟會等商協會充分發揮橋樑平臺作用,引導廣大企業家與市委市政府同心同向、積極投身全市發展大局,為加快打造青煙濰城市群會客廳和青島輻射帶動半島一體化發展橋頭堡而不懈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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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彰先進、支持發展,全面兌現《關於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28條意見》(平辦發〔2019〕7號)獎勵政策,會議決定授予海信集團、青啤集團、海灣集團等3家企業“突破平度攻勢突出貢獻獎”;授予青島徵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鼓勵企業上市獎”,獎勵資金500萬元;授予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納稅突出貢獻獎”,獎勵資金1369萬元;授予青島德盛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等17家企業“品牌質量建設獎”,獎勵資金189萬元;授予青島鼎泰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金融業集聚發展獎”,獎勵資金50萬元;授予青島鼎喜冷食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獎”,獎勵資金340萬元;授予青島農商銀行平度支行等16家企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獎”,獎勵資金215萬元;授予青島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會展活動獎”,獎勵資金54萬元;授予青島立博汽車零部件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新認定青島市工程研究中心獎”,獎勵資金60萬元;授予青島恆利盛電器配件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新認定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獎”,獎勵資金60萬元;授予平度康正醫院等7家企業“新增規上服務業企業獎”,獎勵資金70萬元;授予海信(山東)冰箱有限公司等105家企業“外貿轉型升級獎”,獎勵資金748萬元;授予青島啤酒(平度)銷售有限公司等36家企業“商貿領域高質量發展獎”,獎勵資金365萬元;授予住商肥料(青島)有限公司等61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獎”,獎勵資金610萬元;授予青島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專精特新’示範企業獎”,獎勵資金35萬元;授予青島天祥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隱形冠軍’企業獎”,獎勵資金10萬元;授予青島淄柴博洋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首臺(套)技術裝備認定獎”,獎勵資金20萬元;授予青島海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16家企業“技術改造獎”,獎勵資金767萬元;授予平度六和飼料有限公司等15家企業“工業互聯網555項目獎”,獎勵資金170萬元;授予青島三合山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企業做大做強獎”,獎勵資金40萬元;授予尚好科技有限公司“省級院士工作站認定獎”,獎勵資金50萬元;授予青島多元鋰業有限公司等53家企業“新增規上工業企業獎”,獎勵資金530萬元,授予青島中合農產品市場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獎”,獎勵資金90萬元,以上獎勵共計6342萬元。

相關:平度關於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大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支持力度,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在嚴格落實上級各項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平度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創新創業

1.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1)對新認定(組建)或備案設立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研發平臺及院士工作站,按國家級、省級、青島市級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和改革局)

(2)對成功創建為省製造業創新中心、省服務業創新中心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註冊為企業獨立法人並獲准建設的製造業創新中心,按其實際投資額的2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和改革局)

(3)對首次認定的全國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全省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青島市中小企業“隱形冠軍”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4)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山東省瞪羚、獨角獸的企業和國家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5)對企業產品當年通過山東省首臺(套)技術裝備認定的,給予2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6)對新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的企業獎勵20萬元;對新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山東省專利獎一等獎的企業獎勵10萬元。同一項目獲多項專利獎的,按最高獎項,不重複獎勵。當年度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在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獲得的,每件獎勵3萬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獲得的,每件獎勵1.5萬元。對同一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最高按5個國家給予累計獎勵;通過貫標且獲得國家級示範、優勢企業稱號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列入省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項目、青島市關鍵核心技術專利組合(專利池)項目分別配套獎勵50萬元、30萬元。(牽頭落實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7)對牽頭實施國家、省、青島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單位,按照上級科技資金支持額度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配套獎勵;對獲得國家、省、青島市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按照上級獎勵額度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配套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8)對當年新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再按照上級補助額的2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鼓勵企業加快“兩化”融合。(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對國家、省、青島市認定的智能製造試點示範項目企業,新認定的互聯網工業平臺、智能工廠或互聯工廠、數字化車間或自動化生產線,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再分別給予企業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2)本地企業首次推廣自主研發並獲得相關資質認定的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信息安全等軟件產品或解決方案,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再按照上級獎勵額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實現計算機輔助設計應用、管理信息系統集成應用、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提升、“工業互聯網+智能製造”等具有“互聯網+”融合特徵的企業兩化融合項目,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3.鼓勵企業加強品牌質量建設。(牽頭落實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山東名牌、山東省高端品牌培育企業、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龍頭骨幹企業或山東省著名商標,青島市著名商標的企業或組織(以上商標或品牌獎勵範圍包含初級農產品、工業產品和服務),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獲得“全國知名品牌示範區”、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承辦單位,按照每個2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新申請並獲准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組織,按照每件5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3)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山東省“省長質量獎”、青島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4)對主導或主持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併發布的牽頭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參與制(修)訂上述標準併發布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5萬元、4萬元獎勵。

(5)對承擔國家級、省級、青島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4A、3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證書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二、產業升級

4.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1)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0億元、70億元、50億元、30億元、20億元、10億元、4億元的製造業企業,分別給予6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獎勵。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億元、3億元、1億元的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局)

(2)對當年納統的規模以上工業及服務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且至少在庫兩年的給予20萬元獎勵。其中,首次納統年度獎勵10萬元,第二年仍在庫且年營業收入(營業額、銷售額)保持正增長的獎勵10萬元。(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和改革局、商務局、文化和旅遊局、統計局)

(3)對當年納統且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的批發業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銷售額每增加1億元、增加5萬元獎勵,最高獎勵30萬元;對往年已納統在庫、年銷售額過1億元、過5億元、過10億元且保持正增長的企業,分別按照年銷售額增速同比每提高10個百分點、7個百分點、5個百分點給予5萬元獎勵的標準,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商務局)

(4)對當年納統且年銷售額首次超過2000萬元的零售業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銷售額每增加500萬元、增加2萬元獎勵,最高獎勵30萬元;對往年已納統在庫、銷售額過2000萬元、過5000萬元、過億元且保持正增長的企業,分別按照年銷售額增速同比每提高8個百分點、6個百分點、4個百分點給予5萬元獎勵的標準,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商務局)

(5)對當年納統且年營業額超過500萬元的住宿餐飲業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營業額每增加200萬元、增加2萬元獎勵,最高獎勵20萬元;對往年已納統在庫、年營業額過500萬元、過1000萬元、過2000萬元且保持正增長的企業,分別按照年營業額增速同比每提高5個百分點、3個百分點、2個百分點給予5萬元獎勵的標準,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商務局、文化和旅遊局)

(6)對當年納統且年營業收入超過2500萬元的物流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每增加1000萬元、增加5萬元獎勵,最高獎勵20萬元;對往年已納統在庫、年營業收入超過3000萬元且保持正增長的物流企業,按照每增加1000萬元營業收入給予5萬元獎勵的標準,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當年在我市落戶的國內外物流企業,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並通過國家認定的3A、4A、5A級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3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7)對當年完成資質升級的建築施工企業給予扶持獎勵,其中,主項晉升為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晉升為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晉升為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引進並在我市註冊落戶的建築總承包特級、壹級施工企業進行獎勵,在企業做出10年內不外遷承諾的前提下,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獎勵。上述獎金分三年等額髮放。對年度產值首次突破30億元、20億元、10億元的本市建築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年內將註冊地遷出平度的,所享受的獎勵扶持資金按有關規定予以收回。(牽頭落實單位:市城鄉建設局)

(8)設立突出貢獻獎,納統在庫企業、銀行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連續兩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過20%的,將超出額度中平度地方留成部分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作為產業扶持資金獎勵給企業。(牽頭落實單位:市財政局)

5.扶持產業平臺建設。對當年通過國家、省、青島市級認定的小企業產業園、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給予運營單位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入選省“十強”現代優勢產業集群的領軍企業、省新認定的產業集聚示範區,一次性給予運營單位30萬元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和改革局)

6.鼓勵金融業集聚發展。(牽頭落實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1)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保險、證券等法人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實繳註冊資本50億元以上(含50億元,以下按此類推)的,一次性獎勵1億元;50億元以下、4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0萬元;40億元以下、3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6000萬元;30億元以下、2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4000萬元;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10億元以下的,按照實繳註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

(2)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青島市級以上業務總部,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銀行業務總部獎勵1000萬元,保險、證券等青島市級以上業務總部獎勵500萬元。

(3)對新設立或新遷入並在平度彙總納稅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給予1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對入駐金融商務中心的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實際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留成的80%給予獎勵,自入駐年度起獎勵3年。

(4)對新設的註冊資本3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地方準金融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開辦費補助,租賃自用辦公場所,租賃期3年以上的,每年給予10萬元租賃費補助,最高補助30萬元,補助期間不得轉租;自建或購置自用辦公場所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助,辦公場所評估價格或購買價格低於30萬元的,按照實際價格補助。

(5)對現有金融機構增資的,按其新增資本扣除政府投資額後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

7.扶持基金業發展。(牽頭落實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1)對新設立或遷入在我市銀行開戶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管理公司當年累計實際繳付註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準)。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的基金(如管理多支私募基金可合併計算),投資政府主導產業且投資期限已滿一年的,按投資本地資金規模(扣除省級及政府引導基金等配資後)的2%予以獎勵。投資專項獎勵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按比例分享。

(2)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各類基金(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準)及基金管理公司,自產生地方貢獻年度起,按照實際繳納企業增值稅形成地方留成的80%、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留成的90%,自然人合夥人個人所得稅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為產業扶持資金予以獎勵。

(3)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人才、高管持股平臺自企業在我市設立之日起5年內,將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為產業扶持資金予以獎勵。持股平臺類項目按照持股平臺實際繳納增值稅形成地方留成的90%、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地方留成的95%、自然人合夥人個人所得稅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為產業扶持資金予以獎勵,自項目設立之日起,獎勵期限5年。若項目設立之日起5年內,未完成減持退出清算,可享受“一事一議”政策。

(4)上述獎勵在稅收繳納入庫後五年內每季度兌現一次。

8.支持會展業發展。(牽頭落實單位:市貿促會)

(1)會展機構當年落戶我市或設立分支機構,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年度內實交資本500萬元以上且在我市舉辦一次以上經市貿促會認可的展覽活動,一次性給予落地機構10萬元補貼。

(2)在我市舉辦且參展標準展位(9平方米)達到200個、時間2天以上的展覽活動,按主辦單位級別、參展生產商、經銷商地域範圍等因素,綜合確定為國際性、國家級、省級(含青島市級)3個檔次,分別給予舉辦單位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補貼。①國際性。由國際性組織主辦的展覽活動或有10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生產商、經銷商參展,外商參展展位達到30%以上。②國家級。由國家部委或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展覽活動,全國同行業、不同地域的生產商、經銷商參展展位達到70%以上。③省級(含青島市級)。由省(青島市)有關職能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主辦的展覽活動,本省(青島市,不含平度)同行業、不同地域的生產商、經銷商參展展位達到70%以上。

(3)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高校學會、科研院所、行業主流媒體等主辦,組織同行業不同地域人員參加,符合平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主導產業方向、正式參會人數200人以上(平度以外人員80%以上)、正式會期1天且住宿2夜以上的會議(論壇),按我市以外住宿人員給予會議舉辦方每間房每天200元補貼。正式會期每增加1天,住宿費補助標準增加1夜。單個會議最高補貼20萬元。同一活動包括會議、展覽的,補貼金額按照就高原則執行,不重複獎勵。

(4)獎補方式。採取“即辦即認、季度撥付”的辦法。

9.支持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牽頭落實單位:市商務局)

(1)對建築面積3000㎡(含)以上,實施統一物業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入駐電商企業數分別達到20家、30家、50家以上,且入駐每個電商企業年銷售額不低於50萬元、入駐納統企業不低於入園企業總數的20%的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分別獎勵園區運營企業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入園運營的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每有1家當年納統的,獎勵園區運營企業5萬元。

(2)對在平度辦理工商和稅務註冊登記且已納統的電子商務企業,銷售平度產初級農產品達到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每增加100萬元獎3萬元,最高獎勵10萬元。

10.加快外貿轉型升級。(牽頭落實單位:市商務局)

(1)對當年新引進且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的外貿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並按照進出口額每增加500萬美元獎勵2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不足500萬美元部分不予獎勵。

(2)對非新引進企業當年實現一般貿易進出口增量500萬美元以上且上一年進出口正增長的,按照經營類別給予獎勵。貿易類企業按照進出口增量每500萬美元獎勵2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20萬元;生產型企業按照進出口增量每500萬美元獎勵5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不足500萬美元部分不予獎勵。

(3)對年度服務進出口、離岸外包執行額首次達到500萬美元或在岸外包執行額首次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所有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企業按照服務進出口和離岸外包執行額增量每500萬美元(在岸外包執行額增量1000萬美元)獎勵10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服務進出口和離岸外包執行額不足500萬美元(在岸外包執行額增量1000萬美元)部分不予獎勵。

(4)對跨境零售企業年進出口額首次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所有跨境零售企業按照進出口增量每100萬美元獎勵3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不足100萬美元部分不予獎勵。

(5)對企業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不涉及展位費的境內外展會、推介宣傳、項目洽談對接等活動,按照場地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50%補貼。

(6)對政府部門統一組織參加上海進口博覽會,達成採購意向的企業,按照每家企業2000元給予定額補貼。對青島市支持參加境外展會企業的攤位費,在青島補貼基礎上,差額部分由我市補齊。

(7)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工作,對訴訟費、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給予80%補貼。

11.扶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牽頭落實單位:市文化和旅遊局)

(1)對首次獲評國家級、青島市級文化創意產業類園區的,給予園區運營主體100萬、50萬獎勵,青島市、平度市兩級財政不重複獎勵。

(2)對非淡季(4月—10月)引進域外遊客2000人以上且在我市住宿1夜以上、遊覽收費景區的旅行社,按遊客人數2000—5000人(不含)、5000人以上兩檔標準,分別給予5元和10元每人/天獎勵;對淡季(11月—次年3月)引進域外遊客500人以上且在我市住宿1夜以上、遊覽收費景區的旅行社,按遊客人數500—1000人(不含)、1000人以上兩檔標準,分別給予10元和15元每人/天獎勵。

(3)對新創建國家5A、4A、3A級景區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5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4)對首次創建為省旅遊示範點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按照國家行業標準(LB/T065—2019)新評定為3星級民宿的一次性給予7萬元獎勵。鼓勵註冊鄉村旅遊投資開發公司、組建民宿合作社等方式,整村或跨村連片發展鄉村民宿,對民宿實施統一管理和運營,達到20戶以上且銷售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投資方10萬元獎勵。

(5)對首次參與星級評定並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飯店,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15萬元獎勵;對通過改造提升實現上“星”,每提升一“星”,獎勵20萬元。

12.支持農業“新六產”發展。(牽頭落實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1)對首次獲評國家級、省級、青島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和田園綜合體的企業,且銷售額分別在10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以上,給予園區運營企業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首次獲評國家級、省級、青島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且銷售額分別在10億元、1億元、2000萬元以上,給予企業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三、招商引資

13.給予大項目優惠扶持政策。(牽頭落實單位:市投資促進中心)

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先進製造業、高端服務業(不含住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和現代農業項目,且落戶重點園區(開發區、同和高新區、南村工業園)或特色園區(白沙河、蓼蘭、仁兆、崔家集、田莊、店子、明村、舊店)的招商引資大項目,給予以下扶持政策:

(1)對按規定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中供熱、燃氣、給水除外)和耕地開墾費,待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備案)後,以等額產業扶持資金的方式支持項目發展。

(2)對落戶重點園區的招商引資大項目:①畝均稅收高於10萬元人民幣(含)低於3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將項目投產前五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所實現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四、五年50%,以產業扶持資金的方式支持項目發展。②對畝均稅收高於30萬元人民幣項目,除執行第①條扶持政策外,項目投產前五年,畝均稅收高於30萬元人民幣部分所實現的地方留成部分,以產業扶持資金的方式支持項目發展。

(3)對落戶特色園區的招商引資大項目:①畝均稅收高於10萬元人民幣(含)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將項目投產前五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所實現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四、五年50%,以產業扶持資金的方式支持項目發展。②對畝均稅收高於20萬元人民幣的,除執行第①條扶持政策外,項目投產前五年,畝均稅收高於20萬元人民幣部分所實現的地方留成部分,以產業扶持資金的方式支持項目發展。

(4)對現有企業一次性增資項目或投資新建項目達到所在園區招商引資大項目投資標準的,參照執行所在園區同等扶持政策。

(5)對落戶新河化工基地的大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扶持政策。

14.給予重點產業配套項目扶持政策。(牽頭落實單位:市投資促進中心)

對落戶我市的智能家電、食品飲料、汽車、機械裝備、現代物流、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大數據等重點產業配套項目,給予以下扶持政策:

(1)項目年度繳納稅收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投產前五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所實現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產業扶持資金的方式支持項目發展。

(2)項目年度繳納稅收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的,項目投產前五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所實現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四、五年50%,以產業扶持資金的方式支持項目發展。

15.給予採用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的招商引資項目扶持政策。(牽頭落實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根據《平度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度市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試點方案的通知》(平政發〔2018〕32號)文件執行。

16.給予項目引薦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投資促進中心)

(1)對引薦並實質性促成招商引資大項目落戶我市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工作人員,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除外),參照《青島市商務局關於印發青島市促進社會化專業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實施指引的通知》(青商辦字〔2020〕11號)文件,執行項目引薦獎勵政策。

(2)對在我市投產企業引薦上下游配套項目,且引薦項目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統計範圍,每落地一個項目,獎勵引薦企業負責人10萬元。

以上兩項獎勵在項目建成後予以兌現。

17.給予重大外資項目引進獎勵。(牽頭落實單位:市商務局)

(1)對年實際到賬外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新項目、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增資項目、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項目,按其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

(2)對年實際到賬外資低於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低於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低於1000萬美元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項目,按其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1%進行獎勵。

(3)支持註冊地在我市的企業境外上市融資。對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並融資,且實現資金調回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按實際調回資金的1%進行獎勵。

(4)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已分配利潤在我市直接投資有關項目,且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500萬美元的,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

(5)對世界500強企業(依據近3年《財富》雜誌評選目錄認定、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新設(或增資)年實際外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製造業項目,以及新設年實際外資金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高端化工、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先進製造業項目,按“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本條獎勵內容不含房地產及金融項目。其中,第(1)、第(5)獎勵資金由青島市財政承擔,第(2)、第(3)、第(4)獎勵資金由我市財政承擔。

18.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牽頭落實單位:市商務局)

(1)對在我市新註冊的總部企業,實繳註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實繳註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以上補助資金自企業實際產生地方貢獻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到位。

(2)對在我市新註冊設立或新引進且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按照每一個完整年度所產生地方貢獻總額的80%,以產業扶持資金的形式給予補助。

(3)對認定的總部企業,首次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軟件100強”“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山東100強”的,分別給予10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30億元的總部企業,分別給予經營者5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

(4)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五年內對其高級管理人員(不超過5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100%獎勵;對高級管理人員股權退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80%的標準獎勵。獎勵以產業扶持資金的形式,撥付企業自行兌現。

(5)對總部企業投資產業鏈上下游關鍵配套項目且運營的,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2%進行獎勵,在項目產生地方貢獻後,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到位。

我市國有平臺公司及平臺控股公司參與投資項目的,其投資額不計入招商引資大項目的投資額。

四、金融支持(牽頭落實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9.支持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

(1)擬上市企業在收到青島證監局輔導驗收報告後,給予100萬元費用補助;擬上市企業上市首發申請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並被正式受理後,對企業發生的券商、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項目諮詢等中介費用,給予50%補助,最高補助400萬元;企業首發上市後,給予200萬元補助。境外首發上市的企業,在募集資金到賬後,按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的2‰給予補助,最高補助700萬元。對實現“買殼”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遷至平度的企業,其發生的券商、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項目諮詢等中介費用,給予50%補助,最高補助700萬元。

(2)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和境外上市的本市企業以及新遷入平度的上市企業,自上市或遷入次年起,將地方貢獻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為產業扶持資金給予企業獎勵扶持,獎勵期限3年。對帶領企業新上市或新遷入平度的上市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200萬元獎勵。

(3)對擬上市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因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所形成的地方貢獻,以及變更設立股份公司、改制、重組、併購、資產處置等所形成的地方貢獻,三年內(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4)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80萬元費用補助。對在新三板掛牌後實現直接股權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市內企業新三板掛牌和新遷入平度的新三板掛牌企業,自掛牌或遷入次年起,將地方貢獻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為產業扶持資金給予企業獎勵扶持,獎勵期限3年。新三板掛牌企業掛牌後轉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買殼”上市並將註冊地遷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補助獎勵政策。

(5)對在藍海股權交易中心(四板)掛牌的企業,給予30萬元費用補助。四板掛牌企業轉新三板的,可另享受新三板掛牌補助獎勵政策;轉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買殼”上市並將註冊地遷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補助獎勵政策。

(6)鼓勵上市公司再融資,對再融資額80%及以上投向平度的上市公司,按照年度在我市投資額的2‰給予補助。企業上市後,10年內將註冊地遷出平度的,所享受的獎勵扶持資金按有關規定予以收回。

(7)對規模企業改制成規範化股份公司的,給予20萬元費用補助。

(8)對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的,按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對為債券發行提供承銷服務的金融機構,單筆承銷債券超過3000萬元(含)的,每筆按照1%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對為債券發行提供擔保增信服務的擔保機構,按擔保增信對應債券發行額的0.0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對為債券發行提供風險緩釋服務的機構,按照風險緩釋覆蓋的債券發行額的0.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

20.鼓勵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新增融資額、餘額存貸比、貸款餘額三個獎項。按照單個銀行機構當年平均新增融資額的0.2‰給予一次性獎勵,但對小微民營企業貸款增幅低於上年度的銀行機構不予獎勵;對年末餘額存貸比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位次位居前兩名的銀行機構,給予每家10萬元獎勵;對年末貸款餘額排名前兩名的銀行機構,給予每家10萬元獎勵。

(2)對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一年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當年新發生的擔保業務額達淨資產3倍以上(含),且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其發生的單筆擔保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按照1‰的標準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

五、附則

21、本《意見》適用於企業註冊地、稅務徵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市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5年內不遷離平度、在平度連續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除外)、不減少註冊資本的企業或機構(本《意見》中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房地產業不在本《意見》支持範圍內。平度市外會展企業舉辦活動獎項不受此條款限制。

22.對已享受“一事一議”或其他單獨獎勵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見》相關獎勵政策。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符合本《意見》中多個扶持政策條件的或與其他相關政策重複的,就高選擇扶持政策,不重複執行。原則上企業享受本《意見》扶持獎勵資金的總額,不高於其所產生的地方貢獻(農業類,品牌、商標、專利,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山東省瞪羚、獨角獸的企業,會展企業獎項等除外)。

23.擬受獎單位年度內因違反《環保法》規定、安全生產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存在非法佔地、欠繳稅款等行為或被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對象名單、法定代表人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取消當年獎補資格。

24.本《意見》由各條款牽頭落實單位負責解釋並牽頭組織審核等工作,獎補資金由市發改局彙總,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兌付。原則上每年兌現一次,特殊情況不受此限制。此前出臺的惠企獎勵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意見》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省、青島市現行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級現行政策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中共平度市委辦公室平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28條意見》(平辦發〔2019〕7號)同時廢止。

招商引資大項目的優惠政策,在本《意見》施行之日前簽訂正式投資協議的按平辦發〔2019〕7號文件執行,在施行之日後簽訂正式投資協議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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