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20-01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该报道中所称的“对公司提起诉讼”事宜

经公司核查,2020年4月17日16:30左右,公司烟台办公室员工接到自称牟平法院工作人员电话,称:到公司来送达起诉文书。嗣后,三名工作人员到达公司烟台办公室现场,其中一名出示了证件。

根据现场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显示:金志昌盛、杭州鸿裕、上海关山、绵阳泰合四家单位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我司于2020年4月(空白)日做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空白)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该《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董事会会议在送达当日(2020年4月17日)尚未发生。

鉴于上述,公司员工第一时间向公司进行了汇报,并分别在四份《送达证》和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并签收所有文件,同时将文件扫描发送给公司。

由于本次送达过程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不同,且所有文件均没有任何法院的公章,也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司法文件;进而从内容上看,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竟然是对尚未发生的事情的起诉,里面事实陈述部分的事件发生的日期是空白的、而且绵阳泰合的起诉状只看得见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且不清晰)未加盖绵阳泰合公章。经公司员工与牟平法院电话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答复称:此次送达只是履行诉前调解程序,并非立案。

经公司员工一再要求,终于取得了现场送达当时未留存复印件的《送达证》(2020鲁0612诉前调866号)。

随后,公司第一时间寻求了诸多律师的意见,均表示:诉讼请求应明确完整,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目前的所谓诉状及诉讼请求存在明显的缺失与遗漏,且针对一个尚未发生的不确定事件提起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要件。

但是,在部分媒体报道中,已直接将该事项表述为“多股东已对上市公司起诉”。这与公司的事实情况明显不符。

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的任何信息披露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管理层将进一步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披露和发布信息。对因前述情形造成公司损失的,予以追究。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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