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600777證券簡稱:新潮能源公告編號:2020-019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該報道中所稱的“對公司提起訴訟”事宜

經公司核查,2020年4月17日16:30左右,公司煙臺辦公室員工接到自稱牟平法院工作人員電話,稱:到公司來送達起訴文書。嗣後,三名工作人員到達公司煙臺辦公室現場,其中一名出示了證件。

根據現場送達的《民事起訴狀》顯示:金志昌盛、杭州鴻裕、上海關山、綿陽泰合四家單位作為原告要求法院判決我司於2020年4月(空白)日做出的第十屆董事會第(空白)次臨時會議決議無效及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該《民事起訴狀》中所稱的董事會會議在送達當日(2020年4月17日)尚未發生。

鑑於上述,公司員工第一時間向公司進行了彙報,並分別在四份《送達證》和一份《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簽字並簽收所有文件,同時將文件掃描發送給公司。

由於本次送達過程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存在明顯不同,且所有文件均沒有任何法院的公章,也沒有案件受理通知書立案通知書等司法文件;進而從內容上看,送達的民事起訴狀竟然是對尚未發生的事情的起訴,裡面事實陳述部分的事件發生的日期是空白的、而且綿陽泰合的起訴狀只看得見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且不清晰)未加蓋綿陽泰合公章。經公司員工與牟平法院電話聯繫,法院工作人員答覆稱:此次送達只是履行訴前調解程序,並非立案。

經公司員工一再要求,終於取得了現場送達當時未留存複印件的《送達證》(2020魯0612訴前調866號)。

隨後,公司第一時間尋求了諸多律師的意見,均表示:訴訟請求應明確完整,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但目前的所謂訴狀及訴訟請求存在明顯的缺失與遺漏,且針對一個尚未發生的不確定事件提起訴訟請求,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起訴要件。

但是,在部分媒體報道中,已直接將該事項表述為“多股東已對上市公司起訴”。這與公司的事實情況明顯不符。

三、公司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作為上市公司,公司的任何信息披露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管理層將進一步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披露和發佈信息。對因前述情形造成公司損失的,予以追究。

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20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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