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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組織機構、住所、名稱、財產或者經費 ;(3)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分類: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殊法人。

營利法人是指:以獲得利潤並分配給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成立日期。

非營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為目的或其餘非營利項目成立的,不分配利潤。包含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需登記的,登記當日取得法人資格;不需登記的,成立當日取得法人資格。

特殊法人是指: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

注意: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項目經理部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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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 物權包含: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所有人依法對屬於自己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享受的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和處分權。(處分權是核心內容)

用益物權:權利人對她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擁有佔有權、收益權和使用權。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權利人在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履行或發生了當事人約定好的現實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擁有對擔保財產受償優先的權利

2、 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1)土地所有權:城市市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以及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其餘的歸農民集體所有。全國所有土地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含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用出讓或劃撥的方式,國家對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嚴格限制。

(3)地役權:為了使用屬於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約定好的利用她人不動產的權利。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由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能設立地役權。

3、 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消滅和保護:

物權變動:

關於不動產:登記主義,登記時設立。屬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不登記(注意合同生效與物權變動無關),而動產是為交付主義,在佔有或交付時設立。

物權保護:可通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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