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告知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房屋徵收決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徵求公眾意見,科學論證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3、同時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進行風險評估,補償款足額到位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5、及時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針對房屋徵收決定,老百姓如果認為不合法,如何維權?我們看看真實的維權案例。

附:萬典案例

案例一:河南西平徵地案:未批先徵,26戶村民不服房屋徵收決定,起訴後被法院撤銷!

本案的起因系西平縣人民政府違法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徵收原告集體土地上合法所有的房屋。其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嚴重侵害了26戶村民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26戶村民房屋被徵收後生活水平不降低,這26戶村民遂決定委託萬典律師事務所為其依法維權。

本案代理律師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肖以榮律師向原告詳細瞭解了案情及每戶村民的情況。因郭XX等人在西平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及時委託萬典律師為其維權,故給予我們律師充分了解案情、制定訴訟策略的時間,在劉磊律師和肖以榮律師充分溝通及和萬典團隊其他律師開會研究案情後,一致認為徵收方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存在諸多重大違法之處,遂決定先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以便於從根本上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最後,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西平縣人民政府作出於2018年11月8日公告的《關於XX擴寬項目房屋徵收決定》

案例二:山東鄄城徵收案:驚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卻否認徵收事實,法院判決確認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本案的起因系被告違法徵收原告吳先生和肖女士(夫妻二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原告在鄄城縣擁有合法房屋,其2019年9月30日獲知鄄城縣人民政府作出《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在此之前鄄城縣人民政府及各政府部門從未對房屋徵收事宜進行任何宣傳,吳先生也從未聽說徵收部門要對其房屋所在範圍進行棚戶區改造。委託人吳先生對政府部門突然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遂決定委託萬典律師事務所為其依法維權。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認為:被告作出涉案被訴房屋徵收決定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徵收,原告有權提起訴訟依法維權;被告鄄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最終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鄄城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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