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掉头不慎酿事故

【事故案例】掉头不慎酿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事实

2020年1月21日7时许,袁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宗申-125型二轮摩托车载乘张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富县张村驿川党路党家河村路段处,与头南尾北正在倒车掉头的郑某某驾驶的晋DF3**7号(晋LL**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袁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掉头不慎酿事故

事故责任

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袁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准驾类型不符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摩托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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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提醒广大驾驶人,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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