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執行,巧解“唯一住房”難題

文明執行,巧解“唯一住房”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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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行,巧解“唯一住房”难题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執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既要考慮確保執行申請人一方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又要考慮到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近日,覃塘區人民法院法官廖堅貴就成功執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他通過積極主動作為,通過反覆做被執行人的工作,在執行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之間進行多次溝通協調,實現依法、文明、和諧執行,“唯一住房”難題得解。

經營失敗欠款,名下財產僅剩一套住房

2015年7月,被告吳某以經營藥房缺少資金為由,在被告梁某的擔保下向原告貴港市覃塘鎮某金融機構抵押貸款30萬元,約定貸款期限從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單筆借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年利率5.1%,按月還息,到期還本。梁某與該金融機構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以梁某在覃塘某鎮的房屋作為抵押,並在貴港市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但直至單筆借款期限屆滿,被告吳某均未依約如期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某金融機構多次催收未果,於是向覃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經覃塘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7年6月作出判決:被告吳某償還原告某金融機構本金30萬元,利息26815.69元。梁某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原告某金融機構對用於擔保的被告梁某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該判決於2017年7月生效後,被告吳某、梁某仍未履行償還義務。於是原告某金融機構於2018年2月向覃塘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後續生活有保障,涉案房屋成功交付

執行案立案後,經執行法官廖堅貴進行財產查詢,被執行人吳某名下無可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梁某名下僅有已抵押的唯一住房可執行。於是在2019年8月對梁某已抵押的該房產進行評估和網上拍賣,併成功賣出。房屋賣出後,買受人希望儘快交付房屋,覃塘區法院於2019年11月依法向梁某送達了限期遷出房屋的通知,但梁某已經躲到廣東打工,房子中留有梁某的父親和年幼的兒子,梁某的父親多次以等新房子起好後再搬、找不到房子租住、一老一小無家可歸等理由拒絕搬出。瞭解該情況後,廖堅貴考慮如強制騰空房屋,梁某一家老小可能無處落腳,甚至還會對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於是多次致電已經在廣東打工的梁某,耐心的釋法明理,言明利害關係,要求梁某配合法院的工作;同時積極跟執行申請人某金融機構進行溝通協商,給予梁某父親一定的住房補助,並積極協助梁某一家找房子租住。經過廖堅貴的不懈努力,最終在2020年3月說服梁某及其父親,主動遷出了涉案房屋,實現了文明和諧、人性化執行。

執行法官有話要說

在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進行執行時,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的生活若得不到有效安置,則極易引發社會問題,這也是一直以來“唯一住房” 執行難的關鍵。覃塘區法院執行法官在遇到這類案件時,除了考慮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之外,還要考慮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基本生存權利,若簡單地強制騰空房屋,是無法解決其現實的生活問題。因此,文明執行、妥善處置,才能使案件執行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認可和支持,從而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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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張楠 韋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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