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份補償協議被單方面宣佈不算數!協議是否有效該如何認定?

在徵地拆遷補償中,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至關重要。它的簽訂與否關乎著徵收程序能不能順利向後進行;它的內容則決定著被徵收人能拿到多少補償、能不能順利拿到補償。


那麼,只要簽訂了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就能高枕無憂地等待補償落實了嗎?一則實踐案例讓很多被徵收人的擔憂變成了現實:即使徵收雙方已經協商一致簽了字,即使時間已經過去了很多年,補償協議中的約定還是可能落空!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被徵收人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受償權利呢?即明律師接下來就帶大家一起解析。

193份補償協議被單方面宣佈不算數!協議是否有效該如何認定?


徵收辦公室發出《公告》:撤銷8年前和被徵收人簽訂的193份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自媒體頻道“南陽監督”微信公眾號的11月2日發文顯示,相關征收辦公室於2019年8月單方面發出公告,稱:因部分被徵收房屋證件不齊全,對不該補償的部分補償了,違反法律規定及涉案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故8年前與拆遷戶們簽訂的193份補償安置協議應屬無效。


換句話說,當時在這193份補償協議中與被徵收人約定好了的補償安置條件,被單方面宣佈“不算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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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協議能以這樣的原因被撤銷嗎?“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一定沒有補償資格嗎?

關於“無證少證”能不能和“違建”劃等號的問題,即明律師已經為大家解析過很多次,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概括成一句話:無證少證是違建的表現形式之一,但無證少證的不一定都是違建,不能一概而論不予補償。對於證件不齊全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應不應該得到徵收補償,還需要結合每個案件自身情況具體解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用通俗的話來說,以上規定明明白白地告訴大家,登記存在瑕疵的房屋不能直接等同於“違法建築”,徵收過程中有關部門要依法組織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其中一部分房屋雖然未經登記或缺證少證,仍舊可以認定為合法建築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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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據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案涉徵收機關如果要變更、解除行政協議,應當對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相關被徵收人可以結合具體案情,針對補償協議的效力或履行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徵收方沒有提出進一步的證據,表明這193份徵收補償協議涉及的被徵收房屋確實屬於不應給予補償的情況,那麼這些協議的效力不應該僅因為徵收辦公室的一份《公告》就被宣告無效。


當然,即明律師要說明的是,以上僅是根據已知案情輪廓作出的初步解析,該案被徵收人如果要制定具體的權利救濟方案,還要結合更多具體案情,進一步與專業拆遷律師進行細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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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徵收協議可能無效?被徵收人對簽訂好的協議有異議能請求撤銷嗎?


除了以上案例中提到的徵收方單方面提出協議無效的情況外,實踐中還有很多被徵收人對已簽字的徵收協議存疑。那麼都有哪些徵收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呢?


實踐中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1、徵收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


2、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的違法情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協議涉及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


4、簽訂協議的主體沒有相應的簽約資格,例如被徵收人一方簽字的不是房屋權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沒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的人;


5、拆遷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他人、集體或者國家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


6、其他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情形。


也就是說,實踐中確實有一些已經簽訂的補償協議,在實際履行中無法生效。被徵收人在協議上簽字前一定要萬分謹慎,儘量不要簽訂效力可能存疑的協議,避免期待已久的補償權益落空;如果有被徵收人真的並非出於自願簽了字,可以嘗試通過法律救濟途徑撤銷問題協議,重新為自己爭取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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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即明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是整個徵收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環,被徵收人一定不要出於對其重要性的誤解,就直接“走過場”。


如果協議被無端撤銷,影響到被徵收人的權益落實,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爭取;如果協議真的存在問題,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啟動法律程序結合談判的形式,爭取改變不合理的補償安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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