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員工”背後的稅收問題

事件概述

日前,位於蘇州市崑山市澱山湖鎮的一家企業在復工復產時,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及時落實人員信息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然而,在後續的人事資料核對過程中,意外情況卻突然出現了——有20多名員工查無此人,竟“憑空消失”了。

這些憑空消失的員工,不僅直接影響到復產復工期間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更關鍵的是,經過初步核算,公司每月要為這些未計入花名冊的“空氣員工”支付8萬元左右的薪資,而且這個狀態可能已經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崑山警方在接到企業報警後,隨即展開調查。經查,該企業的人事資料主要由一名徐姓員工負責。徐某平時雖然為人老實低調,但據知情者透露其日常開銷很大,與工資收入明顯不符。

  通過審查,徐某最終承認自己偽造花名冊,並利用“空氣員工”非法斂財的犯罪事實。根據其交代,生產車間的班組長王某正是她的同夥。王某到案後,仍試圖抵賴,但警方隨後在其宿舍內查獲了10多張“空氣員工”的工資卡。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王某不得不如實供述了非法斂財的犯罪事實。原來,早在在2017年,徐、王兩人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虛構了兩名員工,過了一段時間,兩人順利拿到了工資。眼見無人發現,兩人的膽子越來越大,虛構的員工人數也越來越多。據目前警方掌握的線索,截至案發,兩人已虛構了20多名“空氣員工”,累計冒領工資款超過100萬元。

案件及時偵破的同時,公安機關結合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資金緊張的實際困難,及時落實追贓挽損工作,最終為企業追回了這100多萬元的贓款,切實保障了疫情防控這一特殊時期企業的正常運轉。

  警方也提醒廣大企業需及時落實相應的防範舉措,以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消失的員工”背後的稅收問題

企業所得稅分析

企業所得稅的核心,就是這些“空氣員工”的工資薪金,能不能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稅函(2009)3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定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分析:

什麼都是符合的,也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

但是,“人”是假的,這些“空氣員工”的工資薪金,能不能稅前扣除?

不能!!!

虛假支出,屬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要對涉及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重新申報,補稅,加收滯納金。


延伸問題:

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就不能稅前扣除?

不一定!!!


案例

某央企在河北的公司(以下簡稱納稅人)因工資制度無法保證員工及時拿到工資,就採取從勞務派遣公司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資金,先用於發放職工工資,自2008年到2013年,虛開發票1.4億多元,支付開票方虛開發票款347萬多元。

納稅人通過套取資金髮放的工資,最終並沒有超過按照工資制度應該發放的數額,但是以工資的名義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了。唐山市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發現後,認為納稅人的行為構成偷稅,對納稅人下達《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冀唐國稅稽處[2017]101號),決定追繳企業所得稅3742萬多元。納稅人不服,向河北省國稅局提起復議,河北國稅局以《行政複議決定書》(冀國稅複決字[2017]3號)維持唐山國稅局決定。

納稅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企業職工取得必要的、適當的工資收入既合法又合理。原告(納稅人)認為給職工支付的145422763.12元工資未違反本公司的工資制度,被告(稅務局)否認原告支付145422763.12元工資的合理性,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該工資應認定為合理支出。應當指出,企業職工工資的合理性與工資資金的來源方式是否合法沒有必然聯繫,原告虛開發票套取本企業資金,其行為違法並不必然導致原告使用套取的資金給職工發放工資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案爭議的145422763.12元工資性支出是原告生產經營中客觀存在的成本,被告根據該資金來源的違法性否定為職工支付工資的合理性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規定,也存在主要證據不足的問題。被告認定145422763.12元工資性支出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依法不能成立,以此為依據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提煉一下:

就是一個企業,用虛假髮票,套取資金出來發工資,稅務局認為是偷稅,要求補稅。

企業肯定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不服,打官司,

稅務機關居然敗訴了!!!

所以,從法律層面,有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是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發票,也不是法院判斷業務實質的主要依據。


個人所得稅:

1、這些“空氣員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能不能退回?

2、這些“空氣員工”,如果在其他地方有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2019年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如何處理?

虛構員工的事情,其實時有發生。

填報個稅APP,出現重大問題!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備受大家關注,新稅制首次增設6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讓老百姓切身感受到了稅務的惠民政策。就在查詢個稅信息時,家住閔行的顧女士卻發現正在國外讀大學的女兒“被入職”了一家公司。大學生怎麼會成為陌生公司的“員工”?

閔行警方調查發現, 系浙江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為他人代開勞務增值稅發票時,冒用了596名學生的身份信息。目前,張某,馮某,彭某三人因涉嫌虛開發票已被閔行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這些“空氣員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能不能退回?

在納稅人補交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該允許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申請退回。

2、這些“空氣員工”,如果在其他地方有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2019年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如何處理?

解決了問題“1”,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如果問題“1”解決不掉,這些“空氣員工”,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會產生問題。


總結

“消失的員工”背後的稅收問題

1、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2、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3、疫情是面照妖鏡

4、法院和稅務機關的視角,存在差異,可以有助於我們解決特殊事項,但是,開公司,不是為了跟稅務機關打官司的,處理日常經濟業務,還是儘量按照稅務機關的思維來

5、大數據時代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會引出更多奇怪的事情,會讓更多的李鬼現出原形

6、稅收的透明化時代,正在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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