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依法追究方方故意傳謠、造謠、肆意抹黑中國的法律責任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律的一項重要原則。判斷方方對錯的標準其實是非常簡單的,即方方是否有合法證據證明她說的一切是其所見所聞,是真實存在的。如果沒有合法證據證明,那麼方方寫的就是假的,就是傳謠和造謠。但至今為止,方方和她的支持者也不能向國人出示能夠證明她所寫的事情是真實存在的合法證據,她自己也無法否認沒有走出家門,沒有到過事發現場,沒有親耳聽到、親眼目睹到她所說的一切。她自己也承認她只是宅在家裡,根據他人敘述和電話傳聞等,寫的所謂日記。既然方方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她說的是真的,她寫的日記不是造謠、傳謠、不是破壞社會和諧、不是擾亂社會治安嗎?我認為方方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給國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依法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現在普通一個老百姓造謠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方方造謠如果不受到法律制裁,這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如果像方方這樣的人都不受法律制裁,中國能實現依法治國嗎?建議有關部門將其由正廳級降為一般職員,取消其享受的幹診醫療待遇,依據刑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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