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检察故事】非法添加防腐剂 检察官主动出击辨是非

引子:“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日,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红检新声”团队选取检察机关办理过的案例,采用“一期一案、音频+文字”的形式,推出《红检·拍案》系列有声检察故事,欢迎收听。


△ “红检新声”团队制作 播讲人:刘晨雨


不良商家非法添加防腐剂,偷换概念称无罪


从2018年8月开始,某食品厂经营者田某从外地购买含脱氢乙酸钠的复配防腐剂自制成“保鲜液”,加入包装袋与其生产的麻辣烫速用面一起封装,用于延长商品保质期。8月至11月间,共计销售速食面12种,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经检测,速食面的脱氢乙酸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简称GB276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疾控中心认定:脱氢乙酸钠作为一种食品防霉防腐保鲜剂,也是一种强氧化性物质,若长期大量食用,容易造成肝肾损伤,引起病变。


该案进入检察环节后,田某辩解,称自己经营的食品厂具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可以生产淀粉类制品,自己生产的麻辣烫速食面中60%的成分都是淀粉,因此归属于淀粉类制品,根据GB2760标准,是可以添加脱氢乙酸钠的,其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自己无罪。


检察官主动出击,咨询“外脑”明辨是非


为查明真相,检察官在办案期间两次到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查阅相关资料,向食品专业学科教授求教。经学习、咨询,检察官了解到田某的辩解实际上是偷换概念,将GB2760标准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混为一谈。


GB2760标准是由国家卫生部门专门确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而制定的,查询某种添加剂能否在某类食品中添加,必须在GB2760里查询确定食品的分类号。通俗的说,能不能加添加剂,是这个标准说了算。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规定是企业生产许可标志,通俗的说,就是明确食品企业生产的种类。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的食品厂虽有生产许可,但是麻辣烫速食面所使用的原料、执行标准、生产工艺,应归属于冷冻米面制品或方便米面制品,而非田某所称的淀粉类制品。根据GB2760标准的规定,冷冻米面制品或方便米面制品,不属于可以添加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的范畴。


经审判,田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心得:专业领域深入学,“舌尖安全”要保障


该案是大庆地区涉及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第一案,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检察官能够自觉的学习专业领域的知识,并积极主动寻求“外脑”的帮助,依法打击了专业领域的刑事犯罪。


食品科学领域犯罪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虽然食品科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刑事犯罪往往也更具隐蔽性,但是这也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飞地”。检察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精准打击各类自然科学等专业领域刑事犯罪,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文稿:王飞、刘晨雨

音频制作:刘晨雨、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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