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是否可以起诉大股东要求赔偿损失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大股东发挥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常常会损害小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这是现实中很多小股东不得不面临的尴尬困境。那么,小股东是否可以起诉大股东呢?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既尊重公司内部管理的自治权,维护公司法人的权利,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小股东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仅可以起诉公司的其他股东,而且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小股东是否可以起诉大股东要求赔偿损失

一、股东起诉其他股东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此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有权起诉,要求赔偿自身股权份额对应的损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就间接给股东造成损失。

二、股东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很多情况下,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是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实施的。被损害利益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21条,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同样有权起诉要求赔偿自身股权份额对应的损失。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存根。实践中,若相关文件材料缺失导致无法组织公司清算,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承担责任的股东即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要求赔偿。

三、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赔偿损失,必须遵循公司法第151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所作的特别限制:①必须先请求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起诉,或者情况紧急可以直接起诉;②股东代表公司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③胜诉利益属于公司而非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股东的资格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情况下的诉讼,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实际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为原告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于现行公司法第149条和151条,其内涵不同于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诉讼。而通过互联网查询所获案例或文章,很多资料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条依据表述为公司法第152条。喜欢法律DIY的非专业实务人士容易感到困惑。如果了解了公司法修订的历史,就会豁然开朗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调整为第151条,至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仍然规定在第151条。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内容,是股东诉讼,而非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网络资料因为缺乏原创形成时间并被广泛转载,对于非专业人士容易带来误导性风险。

四、股东提起诉讼的几个难点

目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尊重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轻易不干涉公司内部治理冲突。因此,股东因自身所受的损失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赔偿诉讼,会面临很多现实困难。首先,损失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大问题。股东一般并不掌握公司经营及某项具体业务的详细情况,确定公司或者股东的损失常常缺乏证据。其次,股东诉讼常常会引起繁琐且耗资不菲的连锁诉讼。如为了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可能需要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为了确定股东身份,有时需要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根据具体需要,有时还可能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效性、其他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利润分配等提起诉讼。再次,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仍旧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在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中可能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因此耗时费资之后的结果很难明确预期。

总之,公司经营中的股东冲突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径。公司僵局,既是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性风险。目前的解决办法,就是统筹把握诉讼与非诉讼、民事与刑事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努力争取在困境中获得一线生机。

2018/12/13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