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是否可以起訴大股東要求賠償損失

在公司經營管理中,大股東發揮著重要的決定性作用,常常會損害小股東利益,損害公司利益,這是現實中很多小股東不得不面臨的尷尬困境。那麼,小股東是否可以起訴大股東呢?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行為的法律,既尊重公司內部管理的自治權,維護公司法人的權利,也維護股東的合法權利。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小股東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不僅可以起訴公司的其他股東,而且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小股東是否可以起訴大股東要求賠償損失

一、股東起訴其他股東

什麼情況下股東可以起訴其他股東?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此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或者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有權起訴,要求賠償自身股權份額對應的損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也就間接給股東造成損失。

二、股東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很多情況下,大股東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是通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實施的。被損害利益的股東可以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賠償損失。

依據公司法第21條,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股東同樣有權起訴要求賠償自身股權份額對應的損失。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公司法第33條、第97條規定的文件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債券存根。實踐中,若相關文件材料缺失導致無法組織公司清算,可能導致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承擔責任的股東即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起訴要求賠償。

三、股東代表公司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依據公司法第149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賠償損失,必須遵循公司法第151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所作的特別限制:①必須先請求公司內部機構(監事會或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或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起訴,或者情況緊急可以直接起訴;②股東代表公司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③勝訴利益屬於公司而非提起訴訟的股東,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訴股東的資格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上述情況下的訴訟,稱為股東代表訴訟,實際上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為原告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股東代表訴訟規定於現行公司法第149條和151條,其內涵不同於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訴訟。而通過互聯網查詢所獲案例或文章,很多資料將股東代表訴訟的法條依據表述為公司法第152條。喜歡法律DIY的非專業實務人士容易感到困惑。如果瞭解了公司法修訂的歷史,就會豁然開朗了。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規定於公司法第152條;2013年修訂公司法時,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調整為第151條,至2018年修訂的公司法,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仍然規定在第151條。現行公司法第152條的內容,是股東訴訟,而非股東代表公司訴訟。網絡資料因為缺乏原創形成時間並被廣泛轉載,對於非專業人士容易帶來誤導性風險。

四、股東提起訴訟的幾個難點

目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尊重公司內部治理規則,輕易不干涉公司內部治理衝突。因此,股東因自身所受的損失對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賠償訴訟,會面臨很多現實困難。首先,損失數額的確定是一個大問題。股東一般並不掌握公司經營及某項具體業務的詳細情況,確定公司或者股東的損失常常缺乏證據。其次,股東訴訟常常會引起繁瑣且耗資不菲的連鎖訴訟。如為了掌握充分可靠的證據,可能需要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為了確定股東身份,有時需要提起股東資格確認訴訟。根據具體需要,有時還可能就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有效性、其他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利潤分配等提起訴訟。再次,公司法對於股東權利的保護性規定仍舊比較原則,司法實踐中在立案、審理、執行等過程中可能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據,因此耗時費資之後的結果很難明確預期。

總之,公司經營中的股東衝突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還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徑。公司僵局,既是股東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是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人性風險。目前的解決辦法,就是統籌把握訴訟與非訴訟、民事與刑事等多種途徑和手段,努力爭取在困境中獲得一線生機。

2018/12/13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師郭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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