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土地经营权


你不知道的-土地经营权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

但伴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化,我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农村大量劳动力不断流失严重,同时伴随着我国农业技术快速发展,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大量耕地出现了荒废状态。为了解决此种困境,党中央和政府经多年地方试点,最终确认加快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充分挖掘规模优势,调动耕种积极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9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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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基本分类

土地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资产和发展基础,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土地权利所属,确保一切经济建设有序进行。2019年8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了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

(1)按土地用途分类,可以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4条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包括: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包括: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按土地所有权分类,可以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9条

国有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

集体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按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分类,可以将土地分为征收(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出让、划拨(针对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45、54条

征收事由: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划拨事由: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经营权历史变革

(1)【1978-2004】首次确定“两权分离”制度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2)【2004-2015】首次出现“土地经营权”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流转。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3)【2015-2016】首次确定“三权分置”制度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

(4)【2016-2018】立法确定“土地经营权”制度

2018年12月29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较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该条文是法律层面上首次对土地经营权概念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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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土地经营权

根据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土地承包的方式有两种,具体如下:

(一)家庭承包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5、16、18、20、21、23、27条

承包对象:耕地、草地、林地

承包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权利主体:农户家庭所有成员

取得方式:订立合同

取得时间: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按照上述期限再延长)

享有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担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其他方式承包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49、50、51、52、53

承包对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承包主体:不限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承包程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一)家庭承包之经营权流转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38、39、40、41、42、46条

流转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方式:出租(转包)、入股(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价款:自行协商,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流转程序:签订合同并向村委备案

相关手续: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除情形: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受让方权利: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方式承包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53、54条

流转方式: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程序:土地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

如何操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施行,法释[2005]6号)第三章“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特殊规定: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仲裁解决:

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法院诉讼:依法向法院主张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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