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机制

杨晨霖 律师



最近有几起公司诉讼的案子找我们,都涉及都公司经营中,股东想退出公司法律机制,这方面大家了解的少,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说说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机制


案情这样:七八年前,当事人和朋友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当事人股权比例近20%,由朋友具体负责经营。

经营一两年的时候,股东之间各方面的摩擦,矛盾越来越尖锐,当事人也就没在怎么关心这个公司了,做自己的事情了。

过了这么多年了,当事人听到这几年法院失信人员制度,如果公司负债,自己就有这种风险,并且影响自己的其他事情。

当事人觉得到了要解决的时候了,不然会很麻烦。当事人找到我们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达到退出公司股权的目的。

这个案子涉及到公司经营中间,大股东独霸公司经营管理权,小股东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如何退出公司的问题。

股东退出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两个途径,一是转让股权;二是解散公司。

首先来说说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股权的转让,那就是买卖合同了,既然是买卖合同就是要有相对方,收购方。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物品的转让,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先有优先收购权。

股权转让一般是公司经营正常,或营利状态,有接盘侠有,有收购的意向,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通过股权的转让,退出公司。

在本案中,公司内部矛盾尖锐,公司完全由大股东控制,虽然一直在经营,第三人接盘侠收购股权,进入公司的肯能性就很小,毕竟第三人进入股东的行列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大股东把控公司,第三人进入投资目的不能实现。

当然,当事人如果确实想通过这一途径退出公司,那就必须要找一个合适的接盘侠,找一个自己上年纪的亲戚,没有什么财产,通过股权转让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第二、来说说解散公司,实现退出股权的目的。

按照公司法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是: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

按照公司法的解散事由前四项,本案不符合该解散事由,只有第五项似乎有笼统的涉及。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公司成立到现在七八年间,都是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一直没有召开公司股东会,一直没有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当事人与大股东董事长长期矛盾尖锐冲突,无法调和,当事人要退出公司,目前的司法解决途径,只有这一条能给当事人提供救济。

当然,当事人要利用这一机制,解决自己的退出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股权持有额要达到10%的要求,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股权持有达到了20%,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条件的,也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解决自己的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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