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庆忠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30324********7110
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茗岙乡底岙村及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央塔克乡跃进村刀郎乡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庞卉与被执行人胡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琼山法院作出(2018)琼0107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9)琼0107执238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庞卉支付借款本金1249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24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自2015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6日止即54331.5元;及以124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庞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30333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25%,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向申请执行人庞卉支付差旅费3500元、律师服务费47600元,合计51100元;四、向申请执行人庞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本案执行费15401元。
联系举报电话:靳法官 1868952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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