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發生意外引糾紛 調解員用時4天化解

摘要:   建房過程中,村民李某不幸摔落致死,但房主和包工頭紛紛推卸責任,不願賠償;摔死的村民家屬情緒激動,揚言要停屍鬧喪……面對這一棘手案件,界首市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介入,成功調解,不僅讓逝者得以安息, ...

  建房過程中,村民李某不幸摔落致死,但房主和包工頭紛紛推卸責任,不願賠償;摔死的村民家屬情緒激動,揚言要停屍鬧喪……面對這一棘手案件,界首市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介入,成功調解,不僅讓逝者得以安息,更讓生者得到安慰。

  

  2017年7月4日下午一時許,某鎮吳莊村一名從事建築工作的村民李某在幹活時,因未做好防護措施,不慎從二樓頂摔落,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李某的親屬接到報訊後迅速趕到現場,當場便與包工頭張某、房主胡某等人發生了爭吵,隨後演化成肢體衝突。

  

  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聞訊後,迅速組織調解員、村幹部趕赴現場,穩控糾紛雙方的情緒,並控制事態的發展。調解人員到場後,成功勸服情緒激動的死者妻子季某及其親屬,將李某的屍體移送至殯儀館辦理後事,並約定時間對糾紛進行調處。

  

  如何才能有效化解這一糾紛?根據以往調解經驗,調解員深知調處這起糾紛的焦點還是要看糾紛雙方對賠償數額是否能夠達成一致。然而,對於這起意外事故,工頭張某和房主胡某卻各執一詞,互相推卸責任,不願賠償。

  

  “死者是為房主胡某幹活,應當由胡某來承擔賠償責任。”、“我並不認識死者,而且死者是跟隨張某來建房的,他與張某之間是僱傭勞動關係;況且我家蓋新房是為了給孫子娶媳婦,如今出現這樣的意外,以後孫子娶媳婦都會受到影響。張某應當賠償我的精神損失。”……

  

  面對這一狀況,調解員對工頭和房主進行了詳細、耐心的法律解釋工作。其中,張某作為承包工程的包工頭,與死者之間存在僱傭勞動合同關係,與房主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調解中,工頭張某、房主胡某二人逐漸明確在這起案件中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即便如此,工頭張某和房主胡某二人均以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為理由,只同意給付幾千元的賠償,調解也不歡而散。而李某家屬及親朋面對這場突發意外,一時難以接受,情緒較為激動,揚言要停屍鬧喪。

  

  一方面極力安撫死者家屬的情緒,勸說其和平解決問題;一方面積極聯繫工頭張某和房主胡某,協商賠償事宜……10月8日,雙方當事人達成了由工頭張某一次性賠償15萬元;房主胡某與季某自行協商給予適當賠償,季某保留對胡某追訴權利的調解協議。

  

  協議簽訂後,在調解員的見證下,工頭張某直接到銀行將15萬元賠償款轉到了季某的銀行卡上,這起意外死亡的賠償糾紛,在四天之內得到了快速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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