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案例1:李某某在一次外出購物時被一輛飛馳而來的轎車撞倒,一眾行人在旁圍觀,無人對其實施救援,直到第二輛汽車駛過將其壓死。


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案例2:年輕女孩乘坐公交車遇到“鹹豬手”,女孩基於害怕而不敢反抗,周圍乘客均視而不見,任由女孩遭受欺凌。


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案例3:冬季醉酒的張某醉倒在大街上,不少行人拍照發微博以博人眼球,但無人施以援手,當警察發現街道上張某時,張某已經凍死。


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上述案例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並不陌生。在我國經濟不斷髮展、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的今天,人與人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社會上的此類現象屢見不鮮,不論是較早之前發生的南京“彭宇案”還是近幾年媒體報道的碰瓷事件均導致人們不願意對真正危困之人施以援手。基於此類社會現象,有學者認為應當學習德國等國家之做法,將見危不救入刑,倒逼圍觀者實施救助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風尚,同時,也有學者反對將見危不救納入刑法的調整範疇,筆者認為,我國目前不具備將此類行為入罪入刑的社會基礎。


何謂見危不救罪

討論是否將見危不救罪納入刑法,首先要了解見危不救罪的概念。《德國刑法典》第三百二十條C項規定:“在不幸事件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急救,根據行為人當時救助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救助的,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同樣《法國新刑法典》也做類似規定“任何人能立即採取行動阻止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輕罪發生,這樣做對本人和第三人無危險,而故意放棄採取此行動的處五年監禁併科75000歐元罰金。”由此可歸納處見危不救法律概念,無救助義務之主體,在他人面臨人身危險時,而不予救助的行為。


為什麼見危不救不能入刑

我國當下對見危不救罪是否能夠入刑有兩種觀點,肯定意見者為:“可以借鑑德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見危不救罪有利於解決道德危機,構建和諧社會。”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公權力介入道德問題可能會侵犯公民的私權,刑法當中加入道德義務會導致事實難以認定,增加訴訟成本。”從法律的可操作性來說也不能做此規定,也不具有現實操作性。

筆者認為見危不救不應該入刑,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的

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一是應該堅持刑法固有的謙抑性。刑法應當作為社會對違法行為打擊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面對一個社會問題難以解決時,納入刑事立法予以調整不應是率先考慮的內容。如果可以用民事、經濟手段等來調控社會生活,就不需要立即啟動刑法。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行為,而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的規定旨在應對道德危機,對於救人提供了民事法律保障,進而可起到正面的社會效果,所以刑法應當遵循其謙抑性,不應將見危不救罪入刑。


二是“見危不救罪”法理依據薄弱。有觀點認為“見危不救罪”所調整的對象滿足了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特徵,見危不救者對於危困者的不作為行為的確具備了社會危害性這一特徵,但構成犯罪還應當滿足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的特徵,見危不救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見危不救者對於危困者並無法定的救助義務,若強行納入刑罰將會招致我國刑法體系的不完整。

三是見危不救入刑將會帶來司法難題。如一人落水,周圍群眾圍觀而無一人實施救援,消防官兵或警察趕來為時已晚,那麼周圍的圍觀之人是否都應該面對法律的審判?是否應當考慮圍觀群眾的水性?如果以水性好拒絕救助為由使其受到嚴厲的刑罰制裁,會不會帶來群眾拒絕學習新技能的社會現實問題。同樣是圍觀者,水性良好者因為比其他圍觀者多了一個技能竟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論是在法理和情理層面均是說不通的。


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結語

綜上所述,如果將見危不救罪貿然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看似解決了一個令人憤慨的社會問題,同樣也會造成其他的法律問題以及社會問題。盲目將見危不救罪入刑並不有利於我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也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如果各級政府對於見義勇為的行為予以適當的鼓勵反而可能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果。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出現每一個社會問題均尋求法律的方式予以解決,不同的時期都會面臨不同的社會問題,一味地要求民眾作為並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靈丹妙藥,故見危不救罪入刑仍舊值得商榷。


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見危不救應該入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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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塔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丨閆 聰

文 字丨呂小林

編 輯丨馬敦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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