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法院:贷款买房违约 善意执行还款

翠屏法院:贷款买房违约 善意执行还款

2013年,刘某某、黄某夫妇通过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组合方式按揭购房,宜宾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商业贷款发放主体某银行审核相关资料后,同意向刘某某、黄某夫妇发放公积金、商业贷款,借款本金50余万元,借款期限204个月。刘某某、黄某某夫妇还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为借款人设定抵押。2019年4月起,刘某某、黄某某开始未按时支付相应本息,故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提前结清购房款,支付相应本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黄某夫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翠屏区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刘某某、黄某某夫妇提供抵押的房产,并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告知书。2020年4月7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前来法院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双方向法院提交了变卖申请书,并对变卖价格议定为98万元。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该房屋,将变卖款缴入法院执行专户。

第二日,被执行人黄某将买受人一起邀约到法院,买受将房屋变卖款直接缴纳到执行专户,执行法官及时审核并裁定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黄某与买受人在解除查封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执行法官及时核算相关款项,并将案款支付给银行。至此,法院运用善意执行理念,在未经过网络司法拍卖而直接变卖的基础上,成功将查封房产变价并控制房款,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翠屏法院:贷款买房违约 善意执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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