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我县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生猪行为

生猪养殖、贩运、屠宰等单位和个人: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按照《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生猪调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告知如下:

一、不得隐瞒疫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分站。

二、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和病死猪。不得收购、贩运、销售、屠宰和随意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和病死猪。 生猪死亡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报告,并配合做好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予以扑杀,不予补助。

四、运输生猪车辆要向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取得备案表。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运输过程要做好记录。

五、不得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养殖场(户)出售生猪要按规定提前申报检疫,不能随报随检,不受理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严禁不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收购、出售、运输和屠宰生猪。跨省调入生猪要在落地24小时内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分站,调入种猪的要严格执行隔离观察45天,经隔离观察合格方可混群饲养。

六、依法从重查处不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生猪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自4月11日起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对高速出入口等地点设置检查卡点,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立即采样检测,检测阳性的,予以扑杀;检测阴性的育肥猪就地就近进行屠宰,检测阴性的仔猪和种猪,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并严厉处罚。

七、农业农村局将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电子监控、无人机巡查、网上平台和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对生猪养殖情况加强监管,发现违规调运生猪的和不按要求对病死猪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从严处罚,实施行政限制措施。

肃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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