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秦國法家的治吏觀(一)


戰國時秦國法家的治吏觀(一)

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王朝,其前身秦國的帝業開端得益於秦孝公在位時期的商鞅變法。商鞅在秦國推行的變法涉及到農業、商業、軍事、教育、風俗等眾多方面,是助力秦國走向富強,最終建立一統帝國的關鍵環節。正如王充所說:“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篇》)

戰國時秦國法家的治吏觀(一)

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在治國理政方面,指導思想用的是法家。法家重法,司馬談《論六家要旨》中有言:“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法家的一些思想在秦國得到了深入地貫徹落實,其主要觀點則被記錄在《商君書》與《韓非子》中流傳下來。其中關涉到本文主題“治吏思想”的也有不少論述,這些上升到理論層面的論述不僅是當時秦國變法的真實寫照,同時也是日後秦朝建立,以“法”之名治吏的思想淵源,茲選有關於治吏方面的觀點錄於下:

一 “不別親疏,不殊貴賤”

商鞅變法明確廢除了世卿世祿之制,以功予爵授官,開始建立起對後世影響深遠的二十等爵制。二十等爵制最大的特點就是把耕戰成績作為予爵授官的依據,這樣,即使是平民,也可以通過斬首闢田之功獲得爵位官職,從而提升自己的身份,促進社會的流動,它的意義,正如閻步克先生所指出的,其實是一場社會革命。《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最早系統地記載了二十等爵制,從第一級公士到第二十級徹侯,並且表明這些爵位名稱“皆秦制”。實際上秦時的爵位名稱與漢代稍有不同,如《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載二十八年琅琊臺石刻記載的扈從人員中有“倫侯”、“卿”不見於後來的二十等爵稱,但是其他的大部分爵位名稱是繼承秦而來。

關於爵位的重要作用,《商君書》中提到“不官無爵”、“爵者乃得入兵官之吏”,也就是說要想當官,首先要有爵位,而秦國變法之後獲取爵位的主要途徑就是耕戰。這就打破了之前世卿世祿制度之下依照血緣別遠近親疏從而授官予爵的通例,在官吏的任用方面開始實行“不別親疏,不殊貴賤”。這在當時對於激發秦國平民階層的活力和戰鬥力,從而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有著積極作用,但是依照這個途徑選拔出來的官吏,專業性堪憂,正如《韓非子 定法篇》中所批判的那樣: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

依照耕戰所獲爵位授予官職,固然能在短期內富國強兵,但這樣選拔出來的官吏,如韓非子評判的那樣,是“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康有為也有類似論述:“官、爵並行,則職事不敗,而年勞者不怨。官爵合一,則必以有爵者任官,而難以稱職,必至屈才賢於無用,而至於失人,其制甚非宜也”。而之後秦朝建立,獎勵耕戰的效果已經達成,特別是之後的漢朝,大概看到了官爵合一的弊病,實行官、爵並行制,官、爵二者慢慢疏離,官吏的專業性大大增強,此是後話,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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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尊主卑臣”

尊主卑臣最重要的表現就是君主與臣下地位的懸殊,君主手中操縱著對臣下的生殺榮辱大權,不假於人:

“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王者,則未嘗有也。”

在這裡,刑與德作為明主控制臣下的兩個手段,是君主之術。君主與臣下,不再是等級君主制下大封君與小封君的關係,由於臣下沒有了與生俱來的貴族身份,其一干榮辱全拜君主所賜,德加於身,則榮;刑加於身,則辱。正是因為刑德這樣的威力,韓非子提出,刑與德都要牢牢地掌握在君主手中,絕對不能假手於人,否則就會出現“田常徒用德而簡公弒,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那樣的亂事。因此,對於臣子的定位,韓非子提出,國家是絕對不允許有“重臣”的,有的只能是君主通過慶賞打造出來的“貴臣”,貴臣,“爵尊而官大”,重臣,“言聽而力多”。爵位和官位,君主隨時可以褫奪,所謂的“貴臣”也只是表面上的尊貴,看上去的美好,實際上,他既沒有能世代相傳的貴族身份,也沒有能干預政治運行的權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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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分職不得相逾越”

“明分職不得相逾越”意為明確地知道自身的職責,恪守職責不得越界。做到這一點首先政府各個部門、各官吏的職權劃分要明晰,不能有職權交叉現象出現。要知道,在中國官僚發展史中,戰國以後才出現了較為明確的文武分職,起初可能只是“文”、“武”分職,後來在文與文之間,武與武之間,乃至於非文非武之間(如下文的典冠事件),職權的劃都很明確,《韓非子·二柄》中記載:

“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與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於寒。”

韓昭侯(前 362 年-前 333 年在位)是戰國時期韓國第六代國君,任用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申不害為相,奉行以“術”治國。這個案例之所以能夠被韓非子記錄下來大概是因為它在法家治吏思想一脈傳承中具有典型性,韓非用之來說明君主應該嚴防“侵官之害”,並且對此類現象要做到零容忍:

“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守業其官,所言者貞也,則群臣不得朋黨相為矣。”

乍看之下,“越官則死”駭人聽聞,但實際上,檢諸出土秦代律令中的相關法條,各種罪狀,是依照危害性的大小來定罪量刑的,並非所有的越官都當死。不過,即使是這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也是法家治吏思想中規範官員行政行為的一個重要準則。

戰國時秦國法家的治吏觀(一)

除了司馬談所論“不別親疏,不殊貴賤”、“尊主卑臣”、“明分職位不得相逾越”之外,《商君書》與《韓非子》中所體現的治吏觀對後世影響比較深遠的還有: “無宿治”。“無宿治,則邪官不及為私利於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則農有餘日”(《商君書·墾令篇》)

即注重官府行政效率。當時正處在生產力比較低下的農業社會,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使邪官不為私利,是為了使得“農有餘日”,進而達到富國的目的。

戰國法家流傳下來的這種治吏觀深深影響了秦朝以及之後的兩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它的某些觀點到現在也有一定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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