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刑罰是與新冠肺炎防治不一樣隔離:文字+語音【更新版】


【講座】刑罰是與新冠肺炎防治不一樣隔離:文字+語音【更新版】


編者按:刑罰是什麼?歷來眾多紛紜,本期講座提出刑罰是一種觀點,並從刑罰與新冠肺炎的隔離的區別說起,講述隔離的意義一是防止再犯,二是報應,懲戒。接下來跟聽眾分享如何隔離以及隔離結束的判斷。錄音講座來自於喜馬拉雅專題講座《李煜律師說刑法》第47期,文字整理:姜碧霞,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第47期:刑罰是一種隔離來自刑事法律風險00:0012:43

關注刑事辦案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師。

今天跟大家聊一個話題:刑罰是一種隔離。

“刑罰是一種隔離”這個問題其實是刑法學中比較宏觀、比較基礎的一個話題。我從實務出發,向大家介紹一些我的想法。我們從當前疫情防控的角度來講,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疫情、防控也是一種隔離。這種隔離我們已經耳熟能詳,它是不常規、不常見的一種隔離,而刑罰是一種常規的、常見的隔離。此種隔離與傳染病的隔離不一樣,首先它是一種國家強制力,是國家通過裁判的方式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的隔離,是國家對於被告人的一種否定評價,而傳染病防治法的隔離是為了國家公共安全利益而進行的一種臨時性的措施,所以這兩者本質上是不同的。這是在此次專題講解之前聯繫時事新聞進行的一些講述,現在我們進入主題。

隔離的意義是什麼?首先,一個犯罪人肯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有再犯的可能性,傳統的暴力犯罪就不用說了,比如說搶劫、殺人、強姦或者放火之類的具有大的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必須將他們隔離,才能預防他們再次犯罪。隔離就是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刑。對於危險性不太大的,比如目前的白領犯罪、高智商犯罪、計算機犯之類的,為什麼也要實行隔離呢?這個道理其實也不難。因為高智商犯罪雖然沒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但是他可以利用手中的工具、技術、高科技實施危險性更大的無形的犯罪,比如他們可以實施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利用黑客攻擊國家正常的計算機系統;實施詐騙型的犯罪,利用集中平臺,使眾多被害人傾家蕩產。通過隔離可以使他喪失物質和技術的手段,從而預防他再次犯罪。

第二種意義的隔離本質上也是偏向報應性。按照我們過去講的“同態復仇、睚眥必報”,刑法沒有報應性的話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所以我們一直強調刑法的本質就是報應,它是對已經犯錯的人(不是一般的錯,而是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錯,稱為犯罪)進行懲戒,所以就是國家代表人民對已經犯錯的人進行懲戒,這對本人是一種報應,他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我們經常在法庭上或者公安機關的宣傳中看到“你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這種“代價”的概念就是一種懲戒、一種報應。刑罰的意義主要就是這兩種。在這裡,既然說到報應,就肯定要隔離,就應該剝奪其自由。

第二點,我們講如何隔離。一般來講,都是放在看守所或者監獄進行隔離,切開與社會大眾的信息和人身接觸,從而實現安全性,並對其本人進行懲罰。剝奪人身自由,使其正常的生產、生活、學習活動受到阻礙,對其本人進行懲罰,預防其進行再犯的可能性。但是在看守所或者監獄隔離也面臨一個問題,也就是我們經常在刑罰執行中講到的交叉感染的問題。這個問題涉及更多的是一個刑訴法的問題,刑訴法是刑法的執行法,刑法要靠刑訴法來保障。交叉感染問題一直被監管部門所重視。如何避免交叉感染問題,讓一個不是很壞的人在監獄中染上更多的灰色,迴歸社會之後反而沒有達到改造的效果,這是監獄管理部門一直重點關注的問題。改造犯人本質上是促進其新生,使其變好。監獄管理部門也進行了大量的思想改造和文化教育的工作,避免出現交叉感染的問題。

有的人說有些行為不需要隔離,那麼什麼情況下不需要隔離呢?這就涉及到我們要講的第三個問題:怎麼判斷不需要隔離。首先,隔離的期限怎麼計算。隔離期限一般是法定的,法院判定刑期是多長時間,隔離期就是多長時間。其次,如果表現好的話,有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這種情況下實際隔離時間就會減少。再次,完全不需要隔離的情況。這就是判處緩刑、非剝奪自由刑、罰金刑等。這種人一開始就不會進行隔離。近年來,我們國家陸續通過一些刑事訴訟措施保證一些人從一開始就不需要隔離,所以在逮捕階段就不會被逮捕、或者直接取保,在檢察院階段沒有被起訴,在法院階段沒有被判處實刑,這樣一些人從頭就不會被隔離。那麼為什麼有這樣一些人不需要隔離呢?這就涉及到這些人本身的禍害性。前一講我們講到“刑罰是一種必要的惡”就談到這種必要性,這種必要性意味著對一些沒有必要的情況限定一定的標準和範圍,也就是沒有必要對其進行隔離。犯罪分為惡性犯罪和不惡性犯罪,有主觀上惡性不大和客觀上惡性不大。綜合這兩方面的因素,對於有些人就會實行刑罰執行猶豫制度。刑罰執行猶豫制度也就是我們國家的緩刑制度。這些人可以放在社區裡面進行社區矯正。因此司法行政部門也就是基層司法所配合監獄管理部門,對判處緩刑的人進行社區矯正,在監獄外面對他進行犯罪改造。從這方面來說,這些人並不是沒有任何惡性。他們不需要放在監獄裡面進行管理,一方面是對其本人罪行較輕的一種評價,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剛才講到的交叉感染,因為不論監獄監管部門怎麼做,交叉感染是很難去完全避免的。在社區矯正的情況下,把這些人放在外面就不需要去隔離了。這批人考驗期滿之後就可以正常回歸社會,刑罰不再執行,要是在考驗期內他們故意犯罪或者違反規定,就經不過考驗,要重新投入監獄進行改造。所以緩刑制度是相當科學的,既考慮到這些人本身不應該放在監獄裡進行隔離,也考慮到並不是完全放任不理,而是在適當的情況下暫時停止執行,給他們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滿之後還是覺得不行,那麼還是應該繼續放在監獄裡。但是從數據統計和制度初衷以及實際效果來講,緩刑中的絕大多數,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人沒有繼續收監,緩刑期滿之後自動刑期結束。但也有一部分人因為再次犯罪,違反規定,考驗期沒有經過,那麼他們就不適合進入社會,還需要繼續進行勞動改造,這樣才能達到隔離的效果。

今天跟大家講的是刑罰的效果。刑罰是我們學習刑法的根本出發點,也是很多問題的基礎,把刑罰問題弄清楚、弄仔細了,後面的知識才會陸續弄清楚。以刑罰為根據點和出發點,我們可以看到犯罪是如何一步步展現出來的。當然刑法學主要是規範法學,我們更多的興趣是一個法律的判斷,而不是對犯罪是怎麼發生的問題進行研究。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多看看電影、文學之類的,對犯罪是怎麼發生的有一種感性的認識,後期再進行理性的思考、理性的判斷,進入刑法學規範學的範疇內,實現一個從感性到理性的轉變學習。相關電影、文學等非常多,也不好推薦,比如世界名著,列夫·托爾斯泰的《戰爭與和平》、《安娜·卡列尼娜》,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與罰》,雨果的《巴黎聖母院》等等。關於罪案的電影也很多,比如東野圭吾的系列,還有安徽著名的法醫秦明寫的《法醫秦明》並拍成了系列劇,這類電影電視劇非常多。很多罪案通過文學的形式去表現也能帶大家進行深入的思考,這也是很不錯的。我們要樹立對刑法的興趣,所以才更有精力投入研究和學習。

今天就跟大家講到這裡,感謝大家收聽!

編者按:刑罰是什麼?歷來眾多紛紜,本期講座提出刑罰是一種觀點,並從刑罰與新冠肺炎的隔離的區別說起,講述隔離的意義一是防止再犯,二是報應,懲戒。接下來跟聽眾分享如何隔離以及隔離結束的判斷。錄音講座來自於喜馬拉雅專題講座《李煜律師說刑法》第47期,文字整理:姜碧霞,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第47期:刑罰是一種隔離來自刑事法律風險00:0012:43

關注刑事辦案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師。

今天跟大家聊一個話題:刑罰是一種隔離。

“刑罰是一種隔離”這個問題其實是刑法學中比較宏觀、比較基礎的一個話題。我從實務出發,向大家介紹一些我的想法。我們從當前疫情防控的角度來講,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疫情、防控也是一種隔離。這種隔離我們已經耳熟能詳,它是不常規、不常見的一種隔離,而刑罰是一種常規的、常見的隔離。此種隔離與傳染病的隔離不一樣,首先它是一種國家強制力,是國家通過裁判的方式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的隔離,是國家對於被告人的一種否定評價,而傳染病防治法的隔離是為了國家公共安全利益而進行的一種臨時性的措施,所以這兩者本質上是不同的。這是在此次專題講解之前聯繫時事新聞進行的一些講述,現在我們進入主題。

隔離的意義是什麼?首先,一個犯罪人肯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有再犯的可能性,傳統的暴力犯罪就不用說了,比如說搶劫、殺人、強姦或者放火之類的具有大的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必須將他們隔離,才能預防他們再次犯罪。隔離就是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刑。對於危險性不太大的,比如目前的白領犯罪、高智商犯罪、計算機犯之類的,為什麼也要實行隔離呢?這個道理其實也不難。因為高智商犯罪雖然沒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但是他可以利用手中的工具、技術、高科技實施危險性更大的無形的犯罪,比如他們可以實施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利用黑客攻擊國家正常的計算機系統;實施詐騙型的犯罪,利用集中平臺,使眾多被害人傾家蕩產。通過隔離可以使他喪失物質和技術的手段,從而預防他再次犯罪。

第二種意義的隔離本質上也是偏向報應性。按照我們過去講的“同態復仇、睚眥必報”,刑法沒有報應性的話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所以我們一直強調刑法的本質就是報應,它是對已經犯錯的人(不是一般的錯,而是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錯,稱為犯罪)進行懲戒,所以就是國家代表人民對已經犯錯的人進行懲戒,這對本人是一種報應,他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我們經常在法庭上或者公安機關的宣傳中看到“你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這種“代價”的概念就是一種懲戒、一種報應。刑罰的意義主要就是這兩種。在這裡,既然說到報應,就肯定要隔離,就應該剝奪其自由。

第二點,我們講如何隔離。一般來講,都是放在看守所或者監獄進行隔離,切開與社會大眾的信息和人身接觸,從而實現安全性,並對其本人進行懲罰。剝奪人身自由,使其正常的生產、生活、學習活動受到阻礙,對其本人進行懲罰,預防其進行再犯的可能性。但是在看守所或者監獄隔離也面臨一個問題,也就是我們經常在刑罰執行中講到的交叉感染的問題。這個問題涉及更多的是一個刑訴法的問題,刑訴法是刑法的執行法,刑法要靠刑訴法來保障。交叉感染問題一直被監管部門所重視。如何避免交叉感染問題,讓一個不是很壞的人在監獄中染上更多的灰色,迴歸社會之後反而沒有達到改造的效果,這是監獄管理部門一直重點關注的問題。改造犯人本質上是促進其新生,使其變好。監獄管理部門也進行了大量的思想改造和文化教育的工作,避免出現交叉感染的問題。

有的人說有些行為不需要隔離,那麼什麼情況下不需要隔離呢?這就涉及到我們要講的第三個問題:怎麼判斷不需要隔離。首先,隔離的期限怎麼計算。隔離期限一般是法定的,法院判定刑期是多長時間,隔離期就是多長時間。其次,如果表現好的話,有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這種情況下實際隔離時間就會減少。再次,完全不需要隔離的情況。這就是判處緩刑、非剝奪自由刑、罰金刑等。這種人一開始就不會進行隔離。近年來,我們國家陸續通過一些刑事訴訟措施保證一些人從一開始就不需要隔離,所以在逮捕階段就不會被逮捕、或者直接取保,在檢察院階段沒有被起訴,在法院階段沒有被判處實刑,這樣一些人從頭就不會被隔離。那麼為什麼有這樣一些人不需要隔離呢?這就涉及到這些人本身的禍害性。前一講我們講到“刑罰是一種必要的惡”就談到這種必要性,這種必要性意味著對一些沒有必要的情況限定一定的標準和範圍,也就是沒有必要對其進行隔離。犯罪分為惡性犯罪和不惡性犯罪,有主觀上惡性不大和客觀上惡性不大。綜合這兩方面的因素,對於有些人就會實行刑罰執行猶豫制度。刑罰執行猶豫制度也就是我們國家的緩刑制度。這些人可以放在社區裡面進行社區矯正。因此司法行政部門也就是基層司法所配合監獄管理部門,對判處緩刑的人進行社區矯正,在監獄外面對他進行犯罪改造。從這方面來說,這些人並不是沒有任何惡性。他們不需要放在監獄裡面進行管理,一方面是對其本人罪行較輕的一種評價,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剛才講到的交叉感染,因為不論監獄監管部門怎麼做,交叉感染是很難去完全避免的。在社區矯正的情況下,把這些人放在外面就不需要去隔離了。這批人考驗期滿之後就可以正常回歸社會,刑罰不再執行,要是在考驗期內他們故意犯罪或者違反規定,就經不過考驗,要重新投入監獄進行改造。所以緩刑制度是相當科學的,既考慮到這些人本身不應該放在監獄裡進行隔離,也考慮到並不是完全放任不理,而是在適當的情況下暫時停止執行,給他們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滿之後還是覺得不行,那麼還是應該繼續放在監獄裡。但是從數據統計和制度初衷以及實際效果來講,緩刑中的絕大多數,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人沒有繼續收監,緩刑期滿之後自動刑期結束。但也有一部分人因為再次犯罪,違反規定,考驗期沒有經過,那麼他們就不適合進入社會,還需要繼續進行勞動改造,這樣才能達到隔離的效果。

今天跟大家講的是刑罰的效果。刑罰是我們學習刑法的根本出發點,也是很多問題的基礎,把刑罰問題弄清楚、弄仔細了,後面的知識才會陸續弄清楚。以刑罰為根據點和出發點,我們可以看到犯罪是如何一步步展現出來的。當然刑法學主要是規範法學,我們更多的興趣是一個法律的判斷,而不是對犯罪是怎麼發生的問題進行研究。大家有興趣的可以多看看電影、文學之類的,對犯罪是怎麼發生的有一種感性的認識,後期再進行理性的思考、理性的判斷,進入刑法學規範學的範疇內,實現一個從感性到理性的轉變學習。相關電影、文學等非常多,也不好推薦,比如世界名著,列夫·托爾斯泰的《戰爭與和平》、《安娜·卡列尼娜》,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與罰》,雨果的《巴黎聖母院》等等。關於罪案的電影也很多,比如東野圭吾的系列,還有安徽著名的法醫秦明寫的《法醫秦明》並拍成了系列劇,這類電影電視劇非常多。很多罪案通過文學的形式去表現也能帶大家進行深入的思考,這也是很不錯的。我們要樹立對刑法的興趣,所以才更有精力投入研究和學習。

今天就跟大家講到這裡,感謝大家收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