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林草局關於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法律依據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法律依據》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林業草原領域信訪投訴請求工作。按照2019年全區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會議部署,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業和草原領域主要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處理途徑清單(試行)》為指導,對2016年制定的《自治區林業廳關於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法律依據》進行修訂,形成了《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法律依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4月9日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法律依據

一、處理申訴求決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1.具體投訴請求:

(1)反映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牧區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反映因農村、牧區林地和草原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反映因收回、調整承包林地和草原發生的糾紛。

(4)反映因確認農村、牧區林地和草原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反映因侵害農村、牧區林地和草原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反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牧區林地和草原承包經營糾紛。

2.法定辦理途徑: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3.主要法律依據:《森林法》《草原法》《合同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


內蒙林草局關於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法律依據


(二)行政許可

1.具體投訴請求:

(1)申請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建立、撤銷、合併、改變隸屬關係或變更經營範圍的問題。

(2)申請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問題。

(3)申請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苗的問題。

(4)申請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自治區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草種質資源的問題。

(5)申請主要林木良種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許可的問題。

(6)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問題。

(7)申請在非疫區對植物檢疫對象進行研究的問題。

(8)申請從國外引進林木種苗、草種檢疫的問題。

(9)申請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問題。

(10)申請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問題。

(11)申請攜帶、運輸、郵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省的問題。

(12)申請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的問題。

(13)申請在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的問題。

(14)申請防護林或特種用途林5公頃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林地臨時佔用的問題。

(15)申請建設工程項目徵佔用林地和草原的問題。

(16)申請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證的問題。

(17)申請在重點國有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問題。

(18)申請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問題。

(19)申請進入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的問題。

(20)申請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野外用火,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的問題。

2.法定辦理途徑:行政許可。

3.主要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森林法》《草原法》《種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草種管理辦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家林業局公告》(2015年第1號)《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林木種苗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

(三)行政補償、行政給付

1.具體投訴請求:

(1)反映森林、草原生態效益補償費的問題。

(2)反映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其他損失給予的補償。

(3)反映因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而減少經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

(4)反映林木良種經濟補貼的問題。

(5)反映給予防沙治沙單位和個人資金補助的問題。

(6)反映退耕還林工程種苗造林補助,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的問題。

(7)反映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補償的問題。

2.法定辦理途徑:行政補償、行政給付。

3.主要法律依據:《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等。

(四)行政複議、訴訟

1.具體投訴請求:

(1)反映對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問題。

(2)反映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問題。

(3)反映對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做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問題。

(4)反映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問題。

2.法定辦理途徑:行政複議、訴訟。

3.主要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五)勞動人事爭議

1.具體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2.法定途徑:人事爭議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等。

二、處理揭發控告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國家監察

1.具體投訴請求:

(1)檢舉林業和草原行政人員違反法定權限實施林業和草原行政許可,違反規定發放林業和草原許可文件、證件等問題。

(2)檢舉林業和草原行政人員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行政紀律的問題。

2.法定辦理途徑:國家監察。

3.主要法律依據:《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行政許可法》《監察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二)行政處罰

1.具體投訴請求:

(1)檢舉盜伐、濫伐林木,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林木的問題。

(2)檢舉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林業植物檢疫證、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問題。

(3)檢舉無木材運輸證或使用偽造、塗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問題。

(4)檢舉擅自改變林地、草原用途或臨時佔用林地、草原逾期不歸還的問題。

(5)檢舉擅自開墾林地、草原,違法採石、採砂、取土破壞林木、草原的問題。

(6)檢舉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等違法行為的問題。

(7)檢舉封禁期、休牧期放牧,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問題。

(8)反映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規定獵捕野生動物,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問題。

(9)檢舉擅自採集、運輸、違法出售、收購、加工珍稀林木,擅自遷移古樹,毀壞野生珍稀林木的問題。

(10)反映外國人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採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問題。

(11)反映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生產經營許可證,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未經批准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經營的種子未按照規定包裝、附具標籤、製作和保存檔案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未審先推的,搶採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採種的,未經批准收購林木種子的,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問題。

(12)反映在防火期內,擅自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區域野外用火,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擅自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盜竊、破壞、拆除森林和草原防火設施設備,拒絕、阻礙森林和草原防火監督檢查人員實施防火檢查的問題。

(13)檢舉違法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問題。

(14)檢舉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問題。

(15)檢舉違法在禁牧區和草畜平衡區進行放牧或超載過牧的問題。

(16)檢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問題。

(17)反映在自然保護區內燃燒冥紙、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建造墳墓、攜帶動植物疫原體進入保護區,進行經營性取水或者攔截水源的問題。

2.法定辦理途徑:行政處罰。

3.主要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海關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退耕還林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管理辦法》《草種管理辦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內蒙古自治區珍稀林木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三)立案偵查

1.具體投訴請求:

(1)檢舉破壞森林、草原資源違法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問題。

(2)檢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問題。

(3)檢舉其他應當立案偵查的涉林涉草違法犯罪行為的問題。

2.法定辦理途徑:立案偵查。

3.主要法律依據:《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三、處理信息公開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以一定方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林業和草原信息公開範圍的,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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