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健老闆被刑拘

據新華社報道,來自“權健事件”等聯合調查組的信息顯示,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從此前對權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虛假廣告罪立案偵查,到現在刑拘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這些信息表明,對權健事件的清算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權健老闆被刑拘

周洋在病重期間被宣稱已被治癒。

當此之時,公眾尤為關切那個受害者周洋,早前的報道披露,內蒙古赤峰患癌女孩周洋之父週二力聽信權健公司的建議,放棄對周洋的化療,改服權健公司的三款產品,最後病情惡化不治身亡。

現在,45歲的週二力仍不能忘記失去愛女之痛,也沒有再要孩子,而是堅持再告權健,想讓更多的人知道權健的真實面目,避免走他們一家的老路。

那麼,周洋之父再告權健,勝算有幾何?初步看來,也許情況不容樂觀。這要看周洋之父的訴訟標的。

周洋之父稱,已經聯繫了多位律師,近日將在內蒙古赤峰法院正式起訴權健公司,訴訟將涉及民事和刑事等,包括權健經營藥品的資質,權健涉嫌非法行醫等問題。目前所知的是,周洋之父的這兩個訴訟標的既有法理,也可能有證據,但是證據顯然並不充分,可能不足以告倒權健,尤其是權健涉嫌非法行醫。

行醫需要有行醫資格,也即合法行醫,包括機構和個人的資格。前者需要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後者需要取得兩個證書,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只有取得這兩個證書的醫務人員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地點內和在合法的醫療機構中執業,才算是合法行醫。

但是,權健有一個天津權健腫瘤醫院,2014年9月23日獲得執業登記,登記和核準機關為天津市武清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所以,如果這個醫院的醫護人員都有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因而是有行醫資格的,也就難以用非法行醫的訴訟標的來獲得勝訴。

另一個訴訟標的是權健經營藥品的資質,這比非法行醫有更多的證據和法理。根據周洋之父的記憶和媒體的報道,權健公司給周洋開出的“抗癌藥”共有三款:一款是紫草體用精油、一款是粉末狀固體飲料(圖片顯示該固體飲料名稱為“大棗藥食同源固體飲料”)和一袋沒有配方說明的中藥製劑。但是,在服用權健的“藥物”兩個多月後,周洋病情惡化,於2015年12月12日死亡。

紫草體用精油已被明確是“化妝品”,粉末狀固體飲料也可以基本確定是保健品或食品,如果單以這兩者定論,權健經營和使用藥品的資質和行為當然有不當之處,因為權健腫瘤醫院涉嫌以化妝品和保健品代替藥品,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如《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

這些法律法規都有一個共同的內容,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得含有表示功效以及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以及其它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也就是說,保健品絕對不能替代藥品。從這個規定看,周洋的父親是有一定勝算的。

但是,如果權健的辯稱是用了中藥製劑,尤其是院內製劑,周洋之父或許難以勝訴。2017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內炮製、使用。同時,第三十二條又規定: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也就是說,醫院可以配製中藥製劑品種,而且不需要批准,只需要備案。這類不需批准但由醫療機構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就是院內製劑,並且可以用於患者治療。權健集團董事長束昱輝也稱,從民間收集的秘方要變成國家認可藥品,患者等不起,就先做院內製劑給患者臨床使用。

權健老闆被刑拘


正是在這樣的規定下,權健公司宣稱從民間收集了600多種民間中藥“秘方”,這些秘方有些製成院內製劑或保健食品,還有的被用在醫院的臨床當中。而且,權健掌握的這600多張民間(中藥)“秘方”是由設在權健腫瘤醫院內的醫研室專門對外收集的,並且該公司似乎比上述的法律法規規定還要嚴格,在收集秘方時,要求對方提交5至10份治療有效的患者病例或資料,經核驗後,藥品需交到公司檢查是否安全、有效。

顯然,如果按照上述法規,權健收集的這些“秘方”都可以成為不經過臨床試驗就使用於患者的院內製劑,與此同時產生的後果便是,是否會造成更多和更大的隱患,目前難以估計和確認。周洋的死亡也許就與這樣的院內製劑有關,當然也與使用保健品有關。但是,如果周洋之父和其律師不能證明周洋使用權健的藥物和治療方式延誤了周洋的治療,則勝訴的可能性較小。

不過,還有一個方法是,申請專業機構鑑定權健用於治療周洋的中藥製劑的成分,並進行理化和動物試驗,看看其到底是有療效還是無效,抑或是有害健康和生命。如此,就可以明確權健用於治療周洋的院內製劑是否真的有效,抑或是打著民間(中藥)“秘方”的幌子進行詐騙。

此前,中國臺灣的一樁個案提供了借鑑。中國臺灣的排毒教父林光常以美國“東方醫學博士”名義出書,販售不具排毒醫療效果的產品,誘使癌症患者高價購買。2014年臺灣“最高法院”認為林光常施用詐術鼓吹被害人花費巨資購買產品,並要被害人放棄正當醫療方式,致被害人延誤治療時機,導致病情惡化,甚至死亡,危害非輕,依常業詐欺罪判刑2年。

比照林光常案,周洋之父再次起訴權健或許有較大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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