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來了!八大重大修改你看到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公佈,成為朋友圈熱議話題。

自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全面推開後,增值稅立法就提上議程。

而此次立法不僅僅是中國第一大稅種(就財政收入而言)首次立法,其重大意義更在於是否能彌補好老增值稅體系(貨物銷售)和營改增體系(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之間的裂隙。

筆者今天匆匆閱讀了徵求意見稿,不得不說“驚喜”連連,這次立法調整力度著實不小哇!謹羅列出七處眼見注意到的重大改變,時間有限,尚未深入分析和論述,點到即止,也可能思慮尚不成熟,僅供參考。

一. 一級應稅類目重大調整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來了!八大重大修改你看到了嗎?

注1:老增值稅體系下的“勞務”概念與營改增體系下的“服務”概念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均由人力提供),保留兩個大類容易造成概念的混淆,合併亦屬合理。

注2:金融商品買賣在現有政策下屬於銷售服務大類下面的“金融服務業”下面的三類稅目,筆者早就感覺這個“買賣”行為歸在服務業下實為彆扭,看來不屬多慮。

二.全新概念“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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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銷售服務的應稅原則有了重大變化,更強調消費地徵稅原則。

注2:銷售金融商品在現有政策下因屬於銷售服務大類,其應稅原則為“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三. “起徵點”概念終於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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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起徵點“對應的是應稅還是不應稅,不超過起徵點是不應稅而非”免稅“的概念(免稅的前提是應稅)。徵求意見稿顯然把這個概念性錯誤糾正過來了。

注2:現在看是將起徵點統一為每季度三十萬元了,實務中對於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存在諸多問題,此舉更重實質。另外,徵求意見稿不再強調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分,也是值得關注的點。

四.非應稅交易項目調整

刪除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增加了“因徵收徵用而取得補償”和“存款利息收入”。

五.修改“銷售額”定義

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六.進口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增加重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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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家可以密切關注這個所謂對於服務貿易對價的剔除,有可能包含特許權使用費,那麼長久以來海關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關稅後自動加徵進口增值稅造成的特許權使用費被徵收兩次進口增值稅的惡法可能就此消除。小編曾經還試圖從法理上評估一下如何defend被徵兩次進口增值稅,這回可能是政策制定者自己出手了。。。

七.兼營、混合銷售概念再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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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兼營:徵求意見稿可能有意將“兼營”這一概念明確為一種情形,即同時經營應稅項目、減稅、免稅項目。

關於混合銷售:現有政策下的“混合銷售”強調服務與貨物的混合,而徵求意見稿強調“一項應稅交易”下有適用不同稅率的組成部分,這個不同可以都在銷售貨物大類內,也可以都在銷售服務大類內,很明顯涉及的情形會更寬泛。

八.為境外代扣代繳增值稅終於不再強按頭倒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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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現有政策帶了揮之不去的營業稅思維,預設境外要求的價款一定為含有增值稅,然而實務中不盡然如此。政策的簡單粗暴導致了實操中諸多“冤案”!徵求意見稿的修改迴歸增值稅稅制的本質,簡潔而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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