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不能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

拆遷糾紛不能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來

解決

文 | 馬亞軒律師

(01)

據河南開封中院 (2018)豫02刑終339號刑事判決載:

2013年,通許縣政府將徵收補償款打至東水沃村賬戶,李豪不同意領取。

2015年2月,河南省鴻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017年11月14日,村幹部將補償款54萬元打到李豪賬戶。

2017年6月9日,通許縣國土資源局向李豪送達“責令交出被徵收土地決定書”。

2017年8月,李豪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責令交出被徵收土地決定書”。

2017年12月9日上午,鴻海公司施工,李豪阻止工人施工,項目部工作人員報警後,民警將雙方勸離,當日下午16時許,再次施工,李豪再次阻攔,並毆打施工工人,致工人受傷,李豪亦受傷。

拆遷糾紛不能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

(02)

辯護人認為:

李豪是在土地被違法徵收,養殖場被違法拆除在未得到合法合理補償的情況下,施工方違法挖路過程中發生衝突,李豪是正當防衛。

本案事出有因,並非無事生非。

本案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發,且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李豪並未達到入罪條件。

拆遷糾紛不能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

(03)

法院認為,開發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依土地使用性質對該處土地開發利用不違反法律規定。

李豪家所承包的土地已被徵用,徵地補償是否合理是其政府間行政糾紛,雖然李豪已提起行政訴訟。

其訴訟請求系撤銷土地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被徵用土地的行政行為,而非撤銷開發商鴻海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

現李豪就其承包土地及養豬場未提交任何權屬證明或經營許可,不能證明其合法權屬,故鴻海公司在其土地使用權證被依法撤銷前,可對相關土地合理利用。

判決李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7千元。

拆遷糾紛不能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

(04)

拆遷本質上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博弈。

在這種鬥爭中,強弱對比非常明顯。

本案,實際上是一起因拆遷補償引起的糾紛,是否必須動用刑事手段需要進一步商榷。

但是,通過司法的力量將社會生活中的弱者扭轉為強者,靠刑法解決社會問題,與其說是社會問題司法化,倒不如說是刑法的過度社會化。

拆遷糾紛不能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

(05)

公民基於對政府的信任,而將其私權進行一定程度的讓渡,從而構成了政府公權力的來源。

一旦公民不再相信政府,他們會吝嗇自己的權利,從而走向私力維權之路。

這也是,拆遷中老百姓自己動手維護自己權益的深層原因。

(06)

雖然法律賦予公民行使行政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其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一、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識淡薄,訴訟成本巨大。

基於一種復仇的心理和金錢、時間的考慮。

一般民眾都不會輕易選擇訴訟的方式來維權。

二、公民對法院缺乏信任。

由於現在司法腐敗現象層出不窮,再加上司法獨立的不完全,以至於在普通公民眼中,政府和法院本就是一脈相連的,公民基於對政府的不信任極易發生對法院不信任的連鎖反應。

三、法律規定的缺失。

對於公民的私力救濟,我國尚未有系列的法規對其進行規制,由此公民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很容易採取偏激方式來進行維權。

特別是在徵地拆遷糾紛中,老百姓面對有錢有勢的開發商,大多求告無門,缺乏有效的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案例類似阻擋施工的行為經常發生。

我們認為,此類糾紛屬於徵地拆遷糾紛,法律已經規定了類似“法院強制執行”這樣的手段,可供開發商這徵收部門選擇使用,就不宜輕易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

(07)

刑法是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的法律,應始終保持其天然的謙抑性。

我國的徵地拆遷法律法規,對類似糾紛的解決已經有較為完善的處理流程,只要徵地部門和開發商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徵地,就會大大減少與徵地農民的矛盾衝突。再者,也不需要再一言不合就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這樣也能使司法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更好地樹立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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