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稱未勃起但“陰道拭子”中檢出其精子法院為何認定強姦未遂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59年6月14日生,漢族,溧陽市人,小學文化,打工,住溧陽市。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7年1月31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

審理經過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溧檢訴刑訴[2017]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XX犯強姦罪,於2017年5月3日以簡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後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智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晚,被害人朱某3入住溧陽市溧城鎮唐家一巷43號天隆旅社302房間內,並向住在306房間內的被告人徐XX借用手機充電器,後被害人朱某3於次日凌晨時到306房間歸還手機充電器時,被告人採用強拉硬拽、用身體壓制等方式,強行和被害人朱某3發生性關係。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並據此認為,被告人徐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徐XX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以上五年二個月以下。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XX辯稱,自己是欲強姦被害人,但因自己生殖器未能勃起,自己的生殖器未能進入被害人陰道內。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晚,被害人朱某3入住溧陽市溧城鎮唐家一巷43號天隆旅社302房間內,並向住在306房間內的被告人徐XX借用手機充電器。次日凌晨,被害人朱某3到306房間歸來手機充電器時,被告人徐XX採用強拉硬拽、用身體壓制等方式,強行脫下被害人朱某3衣服,用手摸被害人胸部、摳被害人陰道、並用生殖器刮擦被害人陰部,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後因生理原因未能勃起並早洩而未成功。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當庭質證、後予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徐XX的供述證實:

自己住在唐家村天隆旅社306房間。2017年1月30日晚上,有個50多歲的女子入住了302房間,並向自己借了充電器給手機充電,自己講明早要去郎溪的,讓她明早將充電器還給自己。2017年1月31日5時許,自己還在睡覺,見有人推門進來,見到那個入住的女子,她上身穿紅色羊毛衫,下身穿羊毛褲。那個女子講“這裡環境不好,我要走了。”說完就將充電器給自己,自己當時腦子一熱,就想和這個女的做愛,就坐起來身體探過去,一把抓住她右手腕往自己這邊拉一下,那個女子一下趴在床上,自己一隻手從她衣服下伸進去,摸她胸部。那個女子說她不做這樣的事情,她和家裡吵架了,沒心情,說完起身就要走。自己就一把將她拉著仰躺在床上,左手強摟住她脖子,一隻手先是隔著褲子摸她下身部位,女子還是說不好做這個事情,沒心情。自己沒有聽她的,就將女子的羊毛褲和內褲一起扒下來,將她的下身露出來。當時自己的生殖器還沒有硬起來,自己就跪在床上,一隻腳放在她雙腿中間,將生殖器在她下身部位蹭,然後將右手食指伸進她的陰道里,伸進去大半個手指,那個女子說不要這樣,還用手把自己的手住外拉。自己又將生殖器在她下身部位刮來刮去,但是始終硬不起來,自己使勁往她下身裡面捅,就是進不去,然後就感覺有東西流出來了。自己就跟女子說“你走吧,我沒用了。”那個女子就起來穿她衣服出門了。


2、被害人朱某3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

2017年1月30日16時許,自己和丈夫吵了一架就負氣出門。晚上18時,自己來到天隆旅社並在門口張望,這時一名男子從一樓北側的屋裡出來,自己以為他是老闆,就問他有沒有地方住,他說有的,可帶自己去看。自己先問他借了一個充電器,後來跟他到二樓、三樓看了幾個房間,這個男子還對自己講,“這天我包你啊”。意思是讓自己陪他過夜,自己以為他是老闆,也沒有在意,只是說不好。看了房間後覺得房間太差,不想住了就要走。這個男子不讓自己走,就將老闆娘叫來,後來自己就住302房間的。第二天凌晨3時多,自己被凍醒了,發現空調壞了,廁所也沒有水,覺得沒法呆了,就收拾衣服準備走了,穿了旅社的拖鞋,外面的羽絨服沒有穿,就到那個男子住的306房間,用力敲門。過了會,那個男的打開燈,開了門,身上穿了一件汗衫,一條短褲,之後他又回到床上鑽到被窩裡,自己把充電器還給他,並跟他說謝謝。自己轉過身準備離開時,突然覺得自己腰被背後那個男的一把摟住,被他推了仰在床上,這個男的就順勢趴在自己身上,自己就用腳踢他,他力氣大,並用褲子將兩人蓋在被子裡,用整個身子壓住自己。自己對他講“不好這樣,我身體不好,心情也不好”。但這個男的沒有停下來,他把短褲脫了,然後用手摸自己胸和陰部,後將自己裙子和褲子脫下,用他的生殖器在自己的陰部外部摩擦,是軟的沒有硬起來。他用手指伸到自己陰道里摳摸。後來他硬了起來,把生殖器插到自己陰道里抽插,約一分鐘就射精了,射在裡面的。自己坐起來,把褲子拉上來,衝他瞪了一眼,就回到自己房間,把他的房門也關上了。回到自己房間,感覺褲襠裡都是潮的,就拿了包下樓去一樓找到老闆娘,講自己被強暴了,要報警。老闆娘就到三樓把那個男的喊下來,三個人在老闆娘住的地方談的。那個男的不承認強暴,只承認摸自己。後自己讓老闆娘陪自己上樓拿鞋,並讓老闆娘看了自己內褲上的精斑。自己和老闆娘一起下樓後,發現那個男的已經跑了,後來自己打電話報警的。

被害人朱某3第二次陳述,稱自己是推門進入306房間的。

經被害人朱某3的辨認,強姦她的男子為被告人徐XX。

3、證人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

自己在唐家一巷43號經營天隆旅社。2016年以來,一名叫徐XX的男子長期住在自己店裡,自己知道他是做電焊的,這幾天住在306房間。昨天晚上7時許,徐XX打電話給自己講有個女的要住宿,自己讓他先帶女的住宿。自己十五分鐘後到旅社,那個女的在二樓,後來她選了302房間住宿的,自己知道她叫朱某3,是跟丈夫吵了出來的。今天早晨四點半左右,自己正在值班室睡覺,朱某3過來跟自己說樓上的男的強姦了她,自己就到三樓去的,朱某3回到302房間裡。當時朱某3說要報警,自己說做做工作,讓男的認個錯,當時朱某3也沒有說什麼。自己到306房間去,徐XX正在穿衣服,自己問他強姦的事。他講沒有強姦,就是摸摸,他硬不起來。自己讓他跟別人認個錯,徐XX就站在走廊上對著302那裡喊了聲“對不起哦”。朱某3說“沒有用,我不答應。”後來徐XX趁自己幫他去305拿鞋的時間就跑了。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證實現場的位置及物品擺放情況,並從現場提取到菸蒂及飲料瓶。

5、門診病歷,證實被害人朱某3在醫院提取了陰道分泌物。

6、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溧公物鑑(法物)〔2017〕3號DNA檢驗報告證實:

經檢驗,送檢朱某3的陰道拭子、內褲襠部剪取物、裙子上可疑斑跡均檢出精子,且與徐XX的血樣在所檢驗基因座的STR分型結果相同。送檢的從現場提取到菸蒂濾嘴處剪取物及飲料瓶瓶口擦拭物與徐XX的血樣在所檢驗基因座的STR分型結果相同。

7、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實:

自己在溧陽市婦幼保健院擔任婦產科副主任醫師。那天,自己當班,在兩個民警陪同一個女的到婦產科來,尋個女的說自己跟老公吵架,住在外面被人強姦了。民警請自己幫那個女的提取陰道分泌物,自己就帶她在病院做的提取。當時就自己一個人操作的,就用棉籤在那個女的陰道刮一下擦拭一下,然後把棉籤放在一個塑料管,裝在民警給的物證袋裡,後交給民警的,後來在那個女的病歷上把攝取的情況寫來的。

8、證人朱某2的證言證實:

自己是溧陽市公安局法醫,負責DNA檢驗鑑定工作。溧公物鑑(法物)〔2017〕3號DNA檢驗報告中的陰道拭子,是由偵查人員和受害人到醫院請專業醫師提取後封存的。

9、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徐XX對作案的現場進行了指認。

10、案發經過、抓獲經過,證實本案因報警而案發,被告人徐XX系被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XX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未遂)。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XX犯強姦罪既遂,被告人徐XX辯解自己生殖器未能勃起未能插入被害人陰道內,經查理查明,現有證據中能證明被告人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道的證據有被害人的陳述及DNA檢驗報告中的“陰道拭子”中檢出被告人的精子,但本案證據中對該“陰道拭子”的來源,沒有合法的提取程序和筆錄,而根據提取人證言及病歷,提取的為“陰道分泌物”,為“擦拭”提取,因此該“陰道拭子”取證不合法,因予排除。

因根據被告人徐XX稱自己未能勃起,但有液體流出,證人楊某也聽被告人講“沒有硬起來”。

綜上,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徐XX在強姦被害人時,其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道,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出發,本院認定被告人徐XX屬強姦未遂,故採納被告人徐XX的辯解。被告人徐XX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XX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XX是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徐XX減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XX犯強姦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連庚

人民陪審員周建敏

人民陪審員蔣蔭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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