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办案就是司法腐败,零容忍


干预办案就是司法腐败,零容忍

自从2015年以来,我国为了保证司法廉洁,规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同时出台了相关相关追责规定。这些规定,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的发生。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呢?我们来看看相关文件的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如果发现干预办案行为,或者是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应该怎么处理呢?再来看看相关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通过本文中相关《规定》的条款,可以清晰的看到干预办案是被严格禁止的,如有违反必定严惩不贷。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对司法腐败以及各种腐败行为是零容忍的,当然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也需要全面监督。

小结:执法者更应该遵纪守法,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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