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辦案就是司法腐敗,零容忍


干預辦案就是司法腐敗,零容忍

自從2015年以來,我國為了保證司法廉潔,規定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同時出臺了相關相關追責規定。這些規定,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敗的發生。

那麼,什麼情況屬於屬於違反規定干預辦案呢?我們來看看相關文件的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幹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如果發現干預辦案行為,或者是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應該怎麼處理呢?再來看看相關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十條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規定,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通過本文中相關《規定》的條款,可以清晰的看到干預辦案是被嚴格禁止的,如有違反必定嚴懲不貸。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對司法腐敗以及各種腐敗行為是零容忍的,當然這需要我們共同努力,也需要全面監督。

小結:執法者更應該遵紀守法,依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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