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復工期間,中小企業應該這樣做

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延遲復工期間,中小企業應該這樣做

自從2020年1月28日,上海人社局宣稱延遲復工的幾天屬於休息日以來,大家反應很強烈,尤其是中小企業老闆。隨後,浙江、安徽也相繼發佈了延遲復工至2月9日的復工通知。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不但是上海區域內的企業,其他區域內的企業也面臨著如何應對的問題。

8日、9日分別是週六、週日,安排工作支付2倍工資的加班費可以理解,令許多中小企業老闆尤其不能理解的是,人社部門認定3日至7日也屬於休息日,安排工作應支付2倍工資,在他們看來,這樣一來就把在家辦公的可能性給堵死了。

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該如何做呢?怎樣做才能避免成本不至於大幅增加呢?

以下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臍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佈的通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中小企業老闆參考:

延遲復工期間,中小企業應該這樣做

1. 安排在家辦公,事後安排調休

既然政府發佈了延遲復工的通知,人社局也認定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那麼就要去遵守。因為討論地方政府有沒有權限增加休息日,實際意義不大,雖然從立法層面及現行規定來看,增加休息日屬於國務院的權限,在沒有得到授權之前地方政府沒有權限。

許多企業經營者一聽延遲復工的7天都屬於休息日,就很激動,覺得安排在家辦公還得給2倍工資,這不是要逼死企業嗎。

其實,休息日工作的,企業並不是必須要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安排調休。

企業完全可以在業務淡季或不忙時,安排員工在此期間就7天進行調休,或者在之後員工請事假時,提醒員工把這7天休掉

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純粹讓員工休息,不安排工作。

2. 2月9日之後,員工因疫情影響仍不能上班的,如何處理?

對於因疫情影響在延遲復工期滿之後仍不能上班的,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安排休年休假;

(2)沒有年休假的,或者年休假休完的,與員工協商待崗。

待崗期間的企業應向員工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不一致,但基本上都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80%的區間內設定。

3. 企業因疫情影響撐不住時,怎麼辦?

此時,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那麼此時就屬於該條款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在履行該條款規定的程序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變更勞動合同

若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也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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