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被判刑3年

吴川某小区一男子从其居住的501房阳台,往下掷酒瓶、花盆、瓷砖、砖头等物品,搞得邻居们人心惶惶。警察到达现场后,该男子又妨碍警察处理险情。近日,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该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年。

据了解,欧某胜是吴川市某小区宿舍501房的租住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0年5月刑满释放。

2018年12月27日下午4时许,欧某胜无故拿砖头打砸被害人杨某梅家的门和玻璃窗,杨某梅被吓到躲在家中不敢出门。打砸完后,欧某胜看见杜某峰、祝某杰、李某荣3名小孩正在小区内空地玩,即骂杜某峰3人是废物,又拿着一只鞋朝杜某峰3人砸过去,砸中杜某峰的背部,并守在楼梯口不让他们回家。杜某峰3人非常害怕,站在原地不敢动,后趁欧某胜不留意才敢回家。

欧某胜砸完邻居的门窗和打骂完小孩后,回到501房,拿酒瓶、花盆、瓷砖、砖头等物品,从自家的阳台向下砸,楼下的邻居纷纷躲避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现场附近的空地上有大量砖头碎,很多群众躲在附近不敢走动,欧某胜在警察发出警示后,仍然往楼下砸砖头等物品。

民警上前对欧某胜进行劝说,但其不听,继续从5楼阳台往楼下砸砖头,不让民警进入他的房间,声言谁进入他的房间就砍死谁,又在其房间内拉开电锯,挥舞菜刀,将两个煤气瓶堵住门口,拿着打火机,打开煤气瓶声称要炸掉房子。

欧某胜从当天的17时许一直与民警僵持到22时许,后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实施抓捕,欧某胜挥舞着菜刀要砍民警,但终被民警制服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胜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群众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胜有犯罪前科,决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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