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药检仲裁案的“焦点”是什么?

北京时间2月28日下午五点,备受世人关注的孙杨药检仲裁案结果出炉。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孙杨药检案仲裁结果: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胜诉,孙杨遭禁赛八年,即日起生效。

重磅 | 孙杨药检仲裁案的“焦点”是什么?

(图源:新浪体育)

孙杨药检案历时一年零4个月,仲裁结果两次反转,这场由国际泳联、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全球体育仲裁机构、体育律师、体育协会、体育运动员共同参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反兴奋剂事件影响巨大。而这次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作出的仲裁结果不仅将左右孙杨的职业生涯,对全球反兴奋剂争议处置将成为一个范例。

为什么孙杨药检案两次仲裁有截然不同的结果?抛开可能干扰仲裁结果的各种因素不论,本文试图从法律技术层面和庭审论辩技巧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方面,来谈谈孙杨药检仲裁案究竟“输”在那里?

一、非同寻常的飞行药检事件

对于孙杨药检案事实的始末媒体多有报道,在此不再赘述。先简单回顾一下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第一次仲裁。

事件发生后,国际泳联在评估IDTM公司与孙杨提交的多份报告后认为,孙杨的行为触犯《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第2.3条(拒绝采集样品)及第2.5条(干扰或试图干扰药检),构成“拒绝药检”。并将此事交由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仲裁。

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针对此事在瑞士洛桑举行了长达13小时的听证会。

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与国际泳联立场不同,它支持了孙杨:裁定IDTM公司在2018年9月4日执行的兴奋剂检查是无效的,孙杨未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相关规定。对此结果,国际泳联并未选择上诉。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在仲裁文件中将这次赛外检查描述为“有疑问的、极不寻常的、有时甚至是对抗性的”。显然,在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仲裁结果中,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采纳了孙杨辩护意见,认为孙杨质疑检测人员身份的理由成立,并且认为IDTM公司这次赛外检查,亦称飞行药检的IDTM公司检测人员可能是针对(对抗性)孙杨的一次可疑行为。

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第二次仲裁主要争议

2019年3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就孙杨在例行药检时涉嫌暴力破坏血液样本瓶事件,正式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诉。请求仲裁法庭认定孙杨的行为触犯《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拒绝药检”的行为,主张对孙杨2-8年的禁赛处罚。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由国际奥委会于1991年提议并创设于加拿大,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全球反兴奋剂事务,制定反兴奋剂条例和一系列标准,指导、规范各地反兴奋剂工作等。

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蒙特勒小镇的蒙特勒宫酒店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长达11小时的听证会。

在这次听证会上,孙杨一方对孙杨在事件当晚的行为的辩护观点仍然是围绕着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问题展开。

时间回到2018年9月4日晚,当一行自称IDTM公司检测人员来到检测室后,一名女性主检官向孙杨出示了她的身份证件、IDTM公司主检官(DCO)证明文件以及国际泳联(国际泳联)给IDTM公司的一封2018年度授权文件。血检助手则出示了她的护士资格证,尿检助手出示了他的个人身份证。


请注意,这仅是一份概括性授权文件——国际泳联委托IDTM公司担任2018年度赛外检查的样本采集机构,并非针对此次飞行检查的授权文件。

孙杨当然也注意到此,他在听证会上称,2018年9月4日晚他在这封英文授权信上没有看到主检官的名字,也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事实上,孙杨见过这位主检官司,她之前在担任助理检测人员时曾与孙杨发生过争执。

检测开始后,孙杨提出尿检助手没有提供IDTM公司的授权信,而且还偷偷摸摸对孙杨拍照,因此孙杨拒绝了尿检,将尿检助手请出检测室,并坚称在有资格的尿检助手到来前不会接受尿检。之后,孙杨接受了采血,并在采血检查单上签字。但孙杨的队医巴震于凌晨1点赶到时,又提出仅出示护士证的血检助手也没有采血资质,因此不能带走已经采集了的血样。

双方对于事实并无争议,争议在于如何理解核心规则。听证会上双方围绕IDTM公司的药检小组当晚是否恰当遵守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下称ISTI标准)的流程,向孙杨合规出具了IDTM公司的授权文件。

ISTI第5.3.3条是这样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要出示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official documentation),以证明他们是经授权来采集运动员的样本,例如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信。

孙杨仍坚持自己的观点:“检测人员必须有资质并提供身份证明,主检官不能利用自身的权力,不提供资质证明就来找运动员。试问如果半夜有一个没有证件的警察闯进了你家里,你会作何反应?”

孙杨律师则提出了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另一份指南《ISTI血样采集指南》,上面明确提及血检官及陪同人员(chaperon,包括尿检助手)应该持有可证明其与样本采集机构关系的文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14年发布的《样本采集人员招募、训练、资质认定与再认定指南》也有类似要求。

孙杨在当晚向两个人进行了咨询,一个是国家游泳队领队程浩和他的私人医生巴震,巴震赶到后,通过电话与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岐联系,并根据韩照岐指示孙杨。显而易见,这些人员对规则的解读影响了孙杨的行为。

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请来了该机构标准与协调部副主任肯普(Stuart Kemp)在听证会作证。肯普曾起草并参与审议ISTI标准,日常工作内容包括检测流程标准化以及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等。

肯普接受律师质询称,ISTI标准中所指的官方文件(official documentation),只需那份概括性授权文件即可。

而且,他进一步说,除了2018年9月4日当晚药检人员向孙杨出示的文件,尿检助手和血检助手不需要再提供更多的身份证明。

肯普也确认,当晚的授权文件的确没有包含运动员及药检人员的姓名,但他表示“这就是常规做法”。他说,像国际泳联这样的国际体育协会不太可能提前在授权信上列出运动员和药检员名字,“因为药检有时候是因为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了名次,或被随机抽中,在完成比赛前很难知道会是谁将接受检测。此外在赛外检查中,可能会有多位运动员被检测,进行检测的人员也会有多位。“

肯普还称,血检助手和尿检助手在检测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有限的,仅仅是在主检官(DCO)的督导下采血或监督运动员排尿的全过程,不需要达到与主检官同样标准的授权。

他向仲裁管委会宣称,IDTM公司在检测前仅出具概括性授权书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可以想见,在IDTM公司对孙杨执行的60次赛外检查中应该都是依循这一做法”。

对于孙杨律师列举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和《样本采集人员招募、训练、资质认定与再认定指南》二份文件,肯普说,“这是完美的做法,而不是必须的或强制性的”,而且指南(Guidelines)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肯普看来,孙杨质疑检测人员的身份没有道理。

在事发当晚,孙杨的咨询人员中没有法律界人士,或者熟知法律条文的模糊性特征的人。这一点,连孙杨一方指定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桑德斯也提出了疑问,他在听证会上询问巴震:“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如果你们对于‘授权问题’的理解是错的,该怎么办?”  

此外,桑德斯还问了巴震一个问题,“难道您和韩(照岐)博士没有考虑过,如果你们(对ISTI标准中规则理解)错了,运动员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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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法桘落下的当属孙杨砸毁血样容器的“暴力拒检”行为

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款对运动员“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的定义是“逃避样本检查,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第2.5条款规定“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测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网上发布的新闻稿,仲裁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5条规定,干扰兴奋剂检测中的任一环节。特别是,CAS仲裁委员会发现,负责兴奋剂检测的人员遵守了所有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中所规定的要求。更具体一点,当孙杨自己认为(当晚)样本采集协议并不符合ISTI要求时,他没有能够证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去毁坏贮存血样的容器,并放弃兴奋剂检测。

仲裁委员会指出:在提供血液样本之后,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完好地保留本应是检测机构才能拥有的样本,这是一回事。但在经过长时间的交流以及检测人员对可能的后果予以警告之后,仍然以这样的方式行动,最终毁坏了贮存样本的容器,从而毁掉了以后再测试样品的任何机会,这是另一回事。

换句话说,孙杨即使对检测人员的资质有所质疑,也无权毁掉贮存样本的容器。在仲裁法庭看来,即使检查机构无足够的授权,运动员也不能拒绝接受检查,“运动员应该做的是在官方文件上投诉”。

四、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听证会上双方究竟在争论什么?

从现在可见的庭审材料上可以看出,孙杨团队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设定的标准规定:血检官及陪同人员均需持有可证明其与样本采集机构关系的文件,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作业资质。其辩论的主要观点是,因为IDTM公司的派出人员不合规,所以孙杨拒绝尿检,拒绝对方拿起血样是一种正当行为。

无论是孙杨,还是巴震和韩照岐都在强调他们个人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的理解。

而对方请出曾参与制定该规则的专家证人,说明该规则的标准并非如此孙杨方理解的那样。对方想证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检测人员只需要一个概括性授权就可以了,并指出这是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一贯做法,此前IDTM公司对孙杨的六十多次飞行检查都是如此。

双方的陈述影响了仲裁庭的判断——法律解释当中,重要的不是某方的个人见解,而是规则的本意如何。

当然,孙杨的律师举出《ISTI血样采集指南》和《样本采集人员招募、训练、资质认定与再认定指南》二个文件,试图证明立法的本意与孙杨的理解一致。

但IDTM公司的官员证实,2018年IDTM公司对运动员共进行了约19000次样本采集,出具的都是这种授权文件,没有其他运动员对此表示过反对,国际泳联也没有对IDTM公司的工作文件或授权程序提出过任何改动意见。

“为什么孙杨尤其对这次检测予以反抗,而其他多次(相同方式的检测)则平安无事?”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律师说。无疑,“经历(Experience)”是仲裁员抉择时的重要考量。

五、第二次仲裁论辩技术上的失败在那里?

在第一次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仲裁中,孙杨一方成功让仲裁委员会的多数人怀疑,对孙杨的这次飞行检测是IDTM公司和这位兴奋剂主检测官针对孙杨个人的一种鲁莽行为。当孙杨因为不满这种具有针对性和攻击性的行为,借故检测员的资质问题进行挑刺甚至愤怒地采取了不当行为(毁坏贮存血样的容器),变得可以理解。

在第二次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上,孙杨一方的辩论观点显然没有沿着这条道路上推进,或者说没有举出更多证据坐实IDTM公司和这位主检测官的行为是”有疑问的、极不寻常的、有时甚至是对抗性的”。而是在证明孙杨质疑助理检测人员的资质的正确性上越走越远。

双方在规则本意上争论得不可开交。

孙杨在二次仲裁中都提到过,他发现当晚前来的主检官是他在2017年时曾发生过不愉快的并投诉过的兴奋剂检测官员。而IDTM公司也承认,2017年时这位女士还是兴奋剂检测助手(DCA),正在接受培训成为主检官,当时“孙杨对她极为粗鲁”。

这是一项明确的暗示。第一次仲裁时,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显然认为IDTM公司安排与孙杨有冲突的检测人员对孙杨进行飞行检查非同寻常,是有疑问的。

但是,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其实也并不认同孙杨暴力拒检的做法,他们在裁决文件中对孙杨给予了警告,称孙杨的行为是“极端愚蠢”(foolish in the extreme)的。文件还称,放过孙杨是一个“胜负难分”(close-run)的决定,孙杨的运动生涯一度因这次“愚蠢”的赌博而命悬一线;国际泳联内部曾就此事进行过投票,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当接近。

孙杨太爱干净了,对于任何污点都不愿意接受,他们对这种命悬一线的结论并不满意,在第二次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听证会上,孙杨一方完全不承认“愤怒的”拒检行为是愚蠢的冒险行为,他们所有的努力都是在试图证明孙杨的行为没有一丝一毫的错误,是完全正当,无可挑剔、符合规则的举动。

然而,孙杨无法解释为什么经历过IDTM公司相同方式的六十多次飞行检查后,单单对这一次检测感到愤怒和震惊?

也许,看似崎岖的路才是通往真相的道路。

如果孙杨的辩论兵行险招,承认自己内心不满此次检查,对主检测官有反感,故意毁坏贮存血样的容器有错误,而起因是对方对自己的检查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并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行为是”有疑问的、极不寻常的、有时甚至是对抗性的”。

如果事实的确如此,那么,这样的辩论角度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仲裁结论尚有一线生机。也才能真正如孙杨所愿的那样,维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孙杨方选择一个错误的辩论策略,无法还原真相。在孙杨多次接受IDTM公司相同方式检测,而主检测官身份没有疑问,仅是助理检测人员资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孙杨的“愤怒”,并且毁坏了贮存样本的容器就毫无原由,无法自圆其说。

另外一个让孙杨陷入被动的地方,是当晚他的主要咨询人员队医巴震。巴震曾在2014年为孙杨治疗心脏不适开具曲美他嗪,致后者被禁赛三个月,巴震也被禁赛一年。

巴震在被禁赛期间,未得到中国泳协的许可,以赞助商工作人员身份进入仁川亚运会游泳馆帮助孙杨进行理疗康复。中国泳协随即重新调整巴震的禁赛期,时间为仁川亚运会游泳比赛结束日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外媒报道在提及巴震时,都会标注其曾被两次禁赛,暗示其有职业污点。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律师在听证会上向仲裁提到,“在本案中,孙杨依赖巴震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粗心大意程度,他曾经依赖巴震但被检查出违禁物质阳性结果。这是一场令人难以置信的鲁莽的赌博”。这种指控无疑会影响仲裁庭的判断。

两个题外的话(给非专业人士):

第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是对孙杨挑战规则权威,拒绝接受检测的惩罚,而非认定孙杨存在兴奋剂相关活动的事实。

该裁决文件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运动员自2018年9月4日以来(包括2019年7月于韩国光州举行的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期间)可能参与过兴奋剂相关活动。因此,该运动员在CAS本次裁决公布前所取得的成绩不应被取消。

第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裁决并非终局。

该仲裁法庭不属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庭,因此属于所在地法律管辖。仲裁庭设于瑞士洛桑。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凡仲裁地为瑞士之裁决,可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据有关媒体称,孙杨已经委托律师上诉。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上诉法院,一般只负责审查之前裁决做出的程序是否正当,而不会对于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审理。换言之,是复查CAS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而不是对案件事实再审。

媒体报道,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听证会后,孙杨表示,他相信这次听证会以及这起风波对于每一位运动员来说都会有益处,“我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与国际泳联都会从其中吸取教训。”

其实,应当吸取教训是傲慢的孙杨自己,规则就是规则,规则就是让人遵守的,谁也不能随心所欲。即便规则不够完美,但以自己的职业生涯作为赌注去挑战规则,试图改变规则,这样做的成本也太大。


高建强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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