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藥檢仲裁案的“焦點”是什麼?

北京時間2月28日下午五點,備受世人關注的孫楊藥檢仲裁案結果出爐。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孫楊藥檢案仲裁結果: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ADA)勝訴,孫楊遭禁賽八年,即日起生效。

重磅 | 孫楊藥檢仲裁案的“焦點”是什麼?

(圖源:新浪體育)

孫楊藥檢案歷時一年零4個月,仲裁結果兩次反轉,這場由國際泳聯、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全球體育仲裁機構、體育律師、體育協會、體育運動員共同參與,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反興奮劑事件影響巨大。而這次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作出的仲裁結果不僅將左右孫楊的職業生涯,對全球反興奮劑爭議處置將成為一個範例。

為什麼孫楊藥檢案兩次仲裁有截然不同的結果?拋開可能干擾仲裁結果的各種因素不論,本文試圖從法律技術層面和庭審論辯技巧對案件結果的影響方面,來談談孫楊藥檢仲裁案究竟“輸”在那裡?

一、非同尋常的飛行藥檢事件

對於孫楊藥檢案事實的始末媒體多有報道,在此不再贅述。先簡單回顧一下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第一次仲裁。

事件發生後,國際泳聯在評估IDTM公司與孫楊提交的多份報告後認為,孫楊的行為觸犯《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第2.3條(拒絕採集樣品)及第2.5條(干擾或試圖干擾藥檢),構成“拒絕藥檢”。並將此事交由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仲裁。

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針對此事在瑞士洛桑舉行了長達13小時的聽證會。

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做出的裁決與國際泳聯立場不同,它支持了孫楊:裁定IDTM公司在2018年9月4日執行的興奮劑檢查是無效的,孫楊未違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相關規定。對此結果,國際泳聯並未選擇上訴。

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在仲裁文件中將這次賽外檢查描述為“有疑問的、極不尋常的、有時甚至是對抗性的”。顯然,在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仲裁結果中,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採納了孫楊辯護意見,認為孫楊質疑檢測人員身份的理由成立,並且認為IDTM公司這次賽外檢查,亦稱飛行藥檢的IDTM公司檢測人員可能是針對(對抗性)孫楊的一次可疑行為。

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第二次仲裁主要爭議

2019年3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就孫楊在例行藥檢時涉嫌暴力破壞血液樣本瓶事件,正式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訴。請求仲裁法庭認定孫楊的行為觸犯《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的相關規定,構成“拒絕藥檢”的行為,主張對孫楊2-8年的禁賽處罰。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由國際奧委會於1991年提議並創設於加拿大,主要任務是協調和監督全球反興奮劑事務,制定反興奮劑條例和一系列標準,指導、規範各地反興奮劑工作等。

2019年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蒙特勒小鎮的蒙特勒宮酒店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長達11小時的聽證會。

在這次聽證會上,孫楊一方對孫楊在事件當晚的行為的辯護觀點仍然是圍繞著質疑檢測人員的資質問題展開。

時間回到2018年9月4日晚,當一行自稱IDTM公司檢測人員來到檢測室後,一名女性主檢官向孫楊出示了她的身份證件、IDTM公司主檢官(DCO)證明文件以及國際泳聯(國際泳聯)給IDTM公司的一封2018年度授權文件。血檢助手則出示了她的護士資格證,尿檢助手出示了他的個人身份證。


請注意,這僅是一份概括性授權文件——國際泳聯委託IDTM公司擔任2018年度賽外檢查的樣本採集機構,並非針對此次飛行檢查的授權文件。

孫楊當然也注意到此,他在聽證會上稱,2018年9月4日晚他在這封英文授權信上沒有看到主檢官的名字,也沒有看到自己的名字。事實上,孫楊見過這位主檢官司,她之前在擔任助理檢測人員時曾與孫楊發生過爭執。

檢測開始後,孫楊提出尿檢助手沒有提供IDTM公司的授權信,而且還偷偷摸摸對孫楊拍照,因此孫楊拒絕了尿檢,將尿檢助手請出檢測室,並堅稱在有資格的尿檢助手到來前不會接受尿檢。之後,孫楊接受了採血,並在採血檢查單上簽字。但孫楊的隊醫巴震於凌晨1點趕到時,又提出僅出示護士證的血檢助手也沒有采血資質,因此不能帶走已經採集了的血樣。

雙方對於事實並無爭議,爭議在於如何理解核心規則。聽證會上雙方圍繞IDTM公司的藥檢小組當晚是否恰當遵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下稱ISTI標準)的流程,向孫楊合規出具了IDTM公司的授權文件。

ISTI第5.3.3條是這樣規定的:樣本採集人員要出示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official documentation),以證明他們是經授權來採集運動員的樣本,例如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信。

孫楊仍堅持自己的觀點:“檢測人員必須有資質並提供身份證明,主檢官不能利用自身的權力,不提供資質證明就來找運動員。試問如果半夜有一個沒有證件的警察闖進了你家裡,你會作何反應?”

孫楊律師則提出了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制定的另一份指南《ISTI血樣採集指南》,上面明確提及血檢官及陪同人員(chaperon,包括尿檢助手)應該持有可證明其與樣本採集機構關係的文件。世界反興奮劑機構2014年發佈的《樣本採集人員招募、訓練、資質認定與再認定指南》也有類似要求。

孫楊在當晚向兩個人進行了諮詢,一個是國家游泳隊領隊程浩和他的私人醫生巴震,巴震趕到後,通過電話與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聯繫,並根據韓照岐指示孫楊。顯而易見,這些人員對規則的解讀影響了孫楊的行為。

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請來了該機構標準與協調部副主任肯普(Stuart Kemp)在聽證會作證。肯普曾起草並參與審議ISTI標準,日常工作內容包括檢測流程標準化以及對檢測人員的培訓等。

肯普接受律師質詢稱,ISTI標準中所指的官方文件(official documentation),只需那份概括性授權文件即可。

而且,他進一步說,除了2018年9月4日當晚藥檢人員向孫楊出示的文件,尿檢助手和血檢助手不需要再提供更多的身份證明。

肯普也確認,當晚的授權文件的確沒有包含運動員及藥檢人員的姓名,但他表示“這就是常規做法”。他說,像國際泳聯這樣的國際體育協會不太可能提前在授權信上列出運動員和藥檢員名字,“因為藥檢有時候是因為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了名次,或被隨機抽中,在完成比賽前很難知道會是誰將接受檢測。此外在賽外檢查中,可能會有多位運動員被檢測,進行檢測的人員也會有多位。“

肯普還稱,血檢助手和尿檢助手在檢測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有限的,僅僅是在主檢官(DCO)的督導下采血或監督運動員排尿的全過程,不需要達到與主檢官同樣標準的授權。

他向仲裁管委會宣稱,IDTM公司在檢測前僅出具概括性授權書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可以想見,在IDTM公司對孫楊執行的60次賽外檢查中應該都是依循這一做法”。

對於孫楊律師列舉的《ISTI血樣採集指南》和《樣本採集人員招募、訓練、資質認定與再認定指南》二份文件,肯普說,“這是完美的做法,而不是必須的或強制性的”,而且指南(Guidelines)並不具備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在肯普看來,孫楊質疑檢測人員的身份沒有道理。

在事發當晚,孫楊的諮詢人員中沒有法律界人士,或者熟知法律條文的模糊性特徵的人。這一點,連孫楊一方指定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桑德斯也提出了疑問,他在聽證會上詢問巴震:“你們有沒有停下來想過,如果你們對於‘授權問題’的理解是錯的,該怎麼辦?”  

此外,桑德斯還問了巴震一個問題,“難道您和韓(照岐)博士沒有考慮過,如果你們(對ISTI標準中規則理解)錯了,運動員會付出巨大的代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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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讓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法桘落下的當屬孫楊砸毀血樣容器的“暴力拒檢”行為

2015年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3條款對運動員“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採集的行為”的定義是“逃避樣本檢查,或在接到依照反興奮劑規則授權的檢查通知後,拒絕樣本採集、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本採集或者其他逃避樣本採集的行為”;第2.5條款規定“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其中包括但不僅限於“故意干擾或企圖干擾興奮劑檢測官、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信息、恐嚇或企圖恐嚇潛在的證人”。

根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上發佈的新聞稿,仲裁委員會成員一致認為,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第2.5條規定,干擾興奮劑檢測中的任一環節。特別是,CAS仲裁委員會發現,負責興奮劑檢測的人員遵守了所有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中所規定的要求。更具體一點,當孫楊自己認為(當晚)樣本採集協議並不符合ISTI要求時,他沒有能夠證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去毀壞貯存血樣的容器,並放棄興奮劑檢測。

仲裁委員會指出:在提供血液樣本之後,質疑檢測人員的資質,完好地保留本應是檢測機構才能擁有的樣本,這是一回事。但在經過長時間的交流以及檢測人員對可能的後果予以警告之後,仍然以這樣的方式行動,最終毀壞了貯存樣本的容器,從而毀掉了以後再測試樣品的任何機會,這是另一回事。

換句話說,孫楊即使對檢測人員的資質有所質疑,也無權毀掉貯存樣本的容器。在仲裁法庭看來,即使檢查機構無足夠的授權,運動員也不能拒絕接受檢查,“運動員應該做的是在官方文件上投訴”。

四、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聽證會上雙方究竟在爭論什麼?

從現在可見的庭審材料上可以看出,孫楊團隊認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設定的標準規定:血檢官及陪同人員均需持有可證明其與樣本採集機構關係的文件,並且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作業資質。其辯論的主要觀點是,因為IDTM公司的派出人員不合規,所以孫楊拒絕尿檢,拒絕對方拿起血樣是一種正當行為。

無論是孫楊,還是巴震和韓照岐都在強調他們個人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的理解。

而對方請出曾參與制定該規則的專家證人,說明該規則的標準並非如此孫楊方理解的那樣。對方想證明,《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的規定,檢測人員只需要一個概括性授權就可以了,並指出這是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的一貫做法,此前IDTM公司對孫楊的六十多次飛行檢查都是如此。

雙方的陳述影響了仲裁庭的判斷——法律解釋當中,重要的不是某方的個人見解,而是規則的本意如何。

當然,孫楊的律師舉出《ISTI血樣採集指南》和《樣本採集人員招募、訓練、資質認定與再認定指南》二個文件,試圖證明立法的本意與孫楊的理解一致。

但IDTM公司的官員證實,2018年IDTM公司對運動員共進行了約19000次樣本採集,出具的都是這種授權文件,沒有其他運動員對此表示過反對,國際泳聯也沒有對IDTM公司的工作文件或授權程序提出過任何改動意見。

“為什麼孫楊尤其對這次檢測予以反抗,而其他多次(相同方式的檢測)則平安無事?”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的律師說。無疑,“經歷(Experience)”是仲裁員抉擇時的重要考量。

五、第二次仲裁論辯技術上的失敗在那裡?

在第一次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仲裁中,孫楊一方成功讓仲裁委員會的多數人懷疑,對孫楊的這次飛行檢測是IDTM公司和這位興奮劑主檢測官針對孫楊個人的一種魯莽行為。當孫楊因為不滿這種具有針對性和攻擊性的行為,藉故檢測員的資質問題進行挑刺甚至憤怒地採取了不當行為(毀壞貯存血樣的容器),變得可以理解。

在第二次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上,孫楊一方的辯論觀點顯然沒有沿著這條道路上推進,或者說沒有舉出更多證據坐實IDTM公司和這位主檢測官的行為是”有疑問的、極不尋常的、有時甚至是對抗性的”。而是在證明孫楊質疑助理檢測人員的資質的正確性上越走越遠。

雙方在規則本意上爭論得不可開交。

孫楊在二次仲裁中都提到過,他發現當晚前來的主檢官是他在2017年時曾發生過不愉快的並投訴過的興奮劑檢測官員。而IDTM公司也承認,2017年時這位女士還是興奮劑檢測助手(DCA),正在接受培訓成為主檢官,當時“孫楊對她極為粗魯”。

這是一項明確的暗示。第一次仲裁時,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顯然認為IDTM公司安排與孫楊有衝突的檢測人員對孫楊進行飛行檢查非同尋常,是有疑問的。

但是,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其實也並不認同孫楊暴力拒檢的做法,他們在裁決文件中對孫楊給予了警告,稱孫楊的行為是“極端愚蠢”(foolish in the extreme)的。文件還稱,放過孫楊是一個“勝負難分”(close-run)的決定,孫楊的運動生涯一度因這次“愚蠢”的賭博而命懸一線;國際泳聯內部曾就此事進行過投票,贊成票和反對票的票數相當接近。

孫楊太愛乾淨了,對於任何汙點都不願意接受,他們對這種命懸一線的結論並不滿意,在第二次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聽證會上,孫楊一方完全不承認“憤怒的”拒檢行為是愚蠢的冒險行為,他們所有的努力都是在試圖證明孫楊的行為沒有一絲一毫的錯誤,是完全正當,無可挑剔、符合規則的舉動。

然而,孫楊無法解釋為什麼經歷過IDTM公司相同方式的六十多次飛行檢查後,單單對這一次檢測感到憤怒和震驚?

也許,看似崎嶇的路才是通往真相的道路。

如果孫楊的辯論兵行險招,承認自己內心不滿此次檢查,對主檢測官有反感,故意毀壞貯存血樣的容器有錯誤,而起因是對方對自己的檢查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並提供證據證明對方行為是”有疑問的、極不尋常的、有時甚至是對抗性的”。

如果事實的確如此,那麼,這樣的辯論角度才能還原事實真相,仲裁結論尚有一線生機。也才能真正如孫楊所願的那樣,維護運動員的基本權利。

孫楊方選擇一個錯誤的辯論策略,無法還原真相。在孫楊多次接受IDTM公司相同方式檢測,而主檢測官身份沒有疑問,僅是助理檢測人員資質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孫楊的“憤怒”,並且毀壞了貯存樣本的容器就毫無原由,無法自圓其說。

另外一個讓孫楊陷入被動的地方,是當晚他的主要諮詢人員隊醫巴震。巴震曾在2014年為孫楊治療心臟不適開具曲美他嗪,致後者被禁賽三個月,巴震也被禁賽一年。

巴震在被禁賽期間,未得到中國泳協的許可,以贊助商工作人員身份進入仁川亞運會游泳館幫助孫楊進行理療康復。中國泳協隨即重新調整巴震的禁賽期,時間為仁川亞運會游泳比賽結束日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外媒報道在提及巴震時,都會標註其曾被兩次禁賽,暗示其有職業汙點。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律師在聽證會上向仲裁提到,“在本案中,孫楊依賴巴震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粗心大意程度,他曾經依賴巴震但被檢查出違禁物質陽性結果。這是一場令人難以置信的魯莽的賭博”。這種指控無疑會影響仲裁庭的判斷。

兩個題外的話(給非專業人士):

第一、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是對孫楊挑戰規則權威,拒絕接受檢測的懲罰,而非認定孫楊存在興奮劑相關活動的事實。

該裁決文件稱: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該運動員自2018年9月4日以來(包括2019年7月於韓國光州舉行的國際泳聯世界錦標賽期間)可能參與過興奮劑相關活動。因此,該運動員在CAS本次裁決公佈前所取得的成績不應被取消。

第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裁決並非終局。

該仲裁法庭不屬國際公法意義上的國際法庭,因此屬於所在地法律管轄。仲裁庭設於瑞士洛桑。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凡仲裁地為瑞士之裁決,可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據有關媒體稱,孫楊已經委託律師上訴。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作為上訴法院,一般只負責審查之前裁決做出的程序是否正當,而不會對於事實和證據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是複查CAS仲裁程序的正當性,而不是對案件事實再審。

媒體報道,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聽證會後,孫楊表示,他相信這次聽證會以及這起風波對於每一位運動員來說都會有益處,“我想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與國際泳聯都會從其中吸取教訓。”

其實,應當吸取教訓是傲慢的孫楊自己,規則就是規則,規則就是讓人遵守的,誰也不能隨心所欲。即便規則不夠完美,但以自己的職業生涯作為賭注去挑戰規則,試圖改變規則,這樣做的成本也太大。


高建強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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