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征地拆迁中的断水断电行为说“不”

企业拆迁案:鞋厂遭断水断电逼迁,征收方辩称“安全因素”“污染整治”,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温州市X鞋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刘 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瓯海XX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涉案企业在温州市瓯海区拥有合法房屋,持有房屋产权证。为实施温州市瓯海区X建设项目,瓯海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将涉案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但未作出正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熊林宏(实习)律师介入本案。

2019年10月22日,街道办事处的主任林XX亲自带队,停水停电,导致诸XX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律师认为该行为明显违法,因为涉案房屋已经拆除,恢复供水供电已经不可能,律师变更诉讼请求“确认断水断电逼迁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被告的停水停电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系非法逼迁行为,严重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本案中,因被告实施的XX一期(XX工业片区)建设项目征收行为严重违法,仅发布了征收范围确定公告,且至今未发布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故原告不同意征收,被告为逼迫原告拆迁,遂对原告房屋进行断水、断电。这明显是知法犯法,视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家政策于不顾,不仅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严重违反前述规定。

法庭上被告辩称:

安全隐患

一、案涉工业区正处于拆迁进程中,停水停电是基于安全因素的临时行为。在其他已签的厂房的实际拆迁操作时,如不实行停水停电,将会产生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故对原告方的厂房的停水停电行为属于万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是临时性行为。而且被告事先也多次告知原告,希望原告方能理解支持被告方作为基层行政机关所负有的安全预防职责。

已采取积极措施

二、被告方已经釆取积极措施,正在恢复供水供电中。因为工业区整体拆迁导致原告方断水断电,XX街道办事处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协调解决,力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供水供电。

非逼迁行为

三、被告方XX街道不存在逼迫拆迁的行为,XX街道已经多次与原告协商拆迁事宜,尊重原告方的生产经营,理解因为拆迁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希望双方早日达成协议,共同完成拆迁工作。综上,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XX认为案涉厂房的停水停电情况是为了确保工业区拆迁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为,目前正在积极协调恢复中,不存在以此逼迫拆迁行为,希望双方早日达成拆迁协议,共同完成拆迁工作,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裁判。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据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法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具备法定事由、条件及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迳行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停水停电行为,应属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因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停水停电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22日对原告X鞋业公司XX号房屋实施强制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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