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一、追溯起源

疯牛病爆发是食品可追溯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导火索。“可追溯”最初是由法国等部分欧盟国家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别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目的是一旦发现危害人类健康安全问题时,可按照从生产源头至最终消费各个环节所必须记载的信息,追踪流向,召回问题食品,切断源头,消除危害。可追溯是一种救济手段,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走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二、追溯定义

“食品的可追溯性”是指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生产过程和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政府监管和公众查询的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三、追溯内涵

追溯包括追踪(Tracking)和溯源(Tracing)两方面内容。

追踪是指从供应链的上游至下游,跟随一个特定产品或一批产品运行轨迹和路径的能力。

溯源是指从供应链下游至上游识别一个特定产品或一批产品来源的能力,即通过查询追溯标识的方法回溯其来源和位置的能力。

四、追溯分类

以产品为中心,根据产品在企业内部和企业间流动情况,具体分为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两种类型。

(一)内部追溯

内部追溯指企业为规范内部管理,以生产流程为线索的企业内部产品的跟踪、记录行为,全程记录农产品在企业内部各环节生产和流动情况。

(二)外部追溯

外部追溯指产品离开企业后的产品流向及行为信息的跟踪和记录,为政府监管提供追溯依据,为公众查询提供追溯信息。

五、国外追溯法律要求

(一)欧盟。2000年欧盟发布《食品安全白皮书》,首次提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管理理念,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全程追溯。2002年,欧盟颁布178/2002号法令—《通用食品法》,要求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实施广泛的农产品可追溯要求,尤其是在欧盟销售的肉类食品必须实施追溯,否则不允许上市。欧盟追溯体系最大特点是“以产品为中心”的模式进行全程追溯,要求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可追溯体系,通过法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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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2003年5月,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颁布《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流通的企业都要进行全过程跟踪记录,并由政府全程监控。《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规定了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实施期限,2006年底所有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必须建立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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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2001年日本开始试行推广农产品与动物性食品可追溯系统,2003年颁布《牛肉跟踪体制法》,开始对牛肉制品实施追溯管理,发布《食品可追溯制度指南》,明确可追溯系统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指南。2005年日本农协建立了“全农放心系统”,对通过全国农协上市的肉类和蔬菜等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对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各环节信息进行记录,在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条信息链进行追溯,快速查找问题根源,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农林水产省对企业购置的必要追溯装备给予政策性补贴,调动企业参与追溯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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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韩国。2005年韩国引入农产品履历追溯管理制度,根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2006年1月,韩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农产品履历追溯制度规定凡销售可追溯农产品必须在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追溯平台进行主体登记,企业应对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信息记录,为政府监管提供追溯依据,为公众查询提供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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