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明廠方責任,維護職工權益——記官渡鎮調委會多方聯動妥善處理一起工傷賠償糾紛案件

2019年12月16日,當事人譚某榮向官渡鎮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經過詢問得知譚某榮的父親譚某明在湛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發生工傷死亡事故,但廠方認為其非工作時間發生意外不算工傷,家屬與廠方就譚某明的工傷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故向調委會申請調解。我委經過審核受理了此案,並就該案展開調查和走訪,發現湛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譚某明未簽訂勞動合同,且未為譚某明辦理工傷保險,應承擔工傷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12月17日下午,官渡鎮調委會與鎮綜治辦共同開展調處工作,在第一次調解會議上譚某榮等提出了家屬方計算的工亡事故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項目。廠方認為家屬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更不認可譚某明發生的意外是工傷。雙方矛盾非常尖銳,現場有打架的苗頭,官渡鎮調委會工作人員為了安撫家屬情緒,中止了本次調解。為了改變廠方對法律法規的不全面認識,官渡鎮調委會退休法官黎漢平法官、專職人民調解員吳兆平、魯益餘等與廠方進行了詳細的交流,並向廠方闡明:1、廠方未與譚某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建立了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在這方面廠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譚某明在上班時間前操作了壓磚機,是否屬於工作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二款“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所以譚某明屬於工傷毋庸置疑,廠方否認譚某明工傷站不住腳;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故譚某明的工亡事故賠償責任必然由廠方負責。之後,官渡鎮調委會與鎮綜治辦、安監部門等多方聯動與廠方協調,繼續闡明釐清廠方責任,終於促使廠方態度軟化。

2019年12月19日上午,第二次組織調解會議,廠方在明晰自身責任後,態度轉好,經過與家屬詳細商議賠償項目和標準後,最後確定一次性賠償家屬人民幣103萬元(其中包含商業保險公司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職工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力維護,本案圓滿解決。

本案廠方之所以承擔瞭如此巨大的賠償責任,主要還是因為廠方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沒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而這正是告誡那些抱有僥倖心理的企業主,你“今天省一點買工傷保險的小錢,日後可能要為此付上百倍千倍的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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