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有朋友對法院的判決產生疑惑,例如:

我明明坐車花了300元車票,法院只判了170元?

某甲因為交通事故,在家休息35天,但是法院判了64天的誤工費?

我方交通費300元,法官只判了200元,對方交通費2000元,法官卻全部支持了?

等等。


法院判案,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法庭


這樣就有這樣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法院判案,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這個問題的確值得研究。

我的看法是,法院判案,既不是簡單地以事實定案,也不會機械地以證據定案,而是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舉幾個例子。

例一、某甲交通肇事致某乙受傷,為此某乙將某甲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判案,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交通事故


以誤工費計算為例。

真實的事實是,原告某乙在某單位上班,每月工資4500元,平均每天工資200元(平均每月出勤22.5天)。因為交通事故誤工70天(其中住院60天,出院後憑醫生病假條休息了10天,共計70天)。

第一種情況,某乙提供單位蓋章的考勤表,工資卡流水和納稅證明,住院病歷、醫院建議休息十天的假條。結果法院判某甲賠償誤工費14000元,具體計算是200元/天x70天=14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乙提供單位考勤表,工資卡流水和納稅證明,住院病歷,假條因為遺失了沒有出示。被告方認為原告誤工只能計算為病歷記載的60天,至於工資扣發的另外10無正當理由不能計算為誤工。結果法院判誤工60天,誤工費12000元,具體計算是200元/天x60天=12000元。

第三種情況,某乙沒有提供工資方面證據,只提供病歷和假條證明誤工70天。結果法院按統計局公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判某甲賠償誤工費10500元,具體計算是150元/天x70天=10500元。

以上三種計算都是法律認可的,最多的14000元,最少的10500元,兩者相差3500元。

例二、某丙交通肇事致某丁受傷,為此某丁將某丙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以交通費的計算為例。


法院判案,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乘坐民航


真實的情況是某丁的兒子在外省上班,其父受傷期間回家探望一次。

某丁出示兩張共4000元飛機票和800元出租票共計4800元,要求賠償。某丙以交通費超過合理限度為由予以拒絕,只同意按普通公交車標準計算270元。某丁的代理人表示,出事當晚,原告顱腦受傷,醫院下了病危通知,作為其唯一的兒子回家探望病危的父親理所當然,並且情況緊急,必須乘坐飛機和出租車加急趕路,因此這4800元交通費是必要的、合理的,應予賠償。法官採納了原告的答辯意見,將4800元計入交通費。

例三、老張交通肇事將老李撞傷,老李將老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以住院生活費補貼的計算為例。

原告老李住院37天,要求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生活費補貼,共計3700元。被告老張一方答辯不同意這個標準,因為他了解到本地幾個同類案子都是按照每天30元計算的。法官要求原告出示計算的依據。原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本地財政局文件規定,機關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就是每天100元,因此主張3700元的住院生活費補貼並無不當。最後法官採納了這個意見。

事實重要,證據和法庭辯論技巧也很重要

可見,在訴訟中,事實很重要,證明事實的證據和法庭答辯同樣重要。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等於沒有事實,沒有得到法官認可的證據等於沒有證據,千萬不要以為事實在哪裡擺著,不用勞心費力去證明。要知道,除了少數情況法院掌握部分證據(例如交警採集的監控錄像、鑑定報告等),多數情況需要當事人主動收集和提供相關證據,不然的話,自己的主張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案,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法庭辯論


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原告總是試圖多主張自己的損失並提供相應證據,被告往往試圖少主張原告的損失並反駁原告的證據或者提供相反的證據,法官則居中裁判,具體怎麼判,關鍵是哪一方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並能自圓其說。因此,法院判下來的東西未必就是真實的東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是當事人提出了該主張,第二是當事人的主張有相應的證據,第三是當事人的主張合乎法律規定,四是當事人的主張對方無法提供證據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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