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簽訂的行政協議和民事合同是不一樣的?

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和義務內容的協議。

與民法上的民事合同,是有區別的。行政協議民事合同最大的不同在於所追求的目的不同,行政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及管理的目標,其次。行政協議的一方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

在行政協議中行政主體,享有指揮權、監督權、單方面變更解除權以及制裁權。

行政協議。其有雙方l性也有單方性。行政機關。與行政現代人確認行政協議必須經過協商意識表示一致。但是行政協議的簽訂方式是平等協商。但行政協議的解除取決於行政機關單方意志。

行政合同,不僅是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而且還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民事合同只有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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