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璇“大戰”高鐵外放男,何為真正的肖像權?

  近日,演員葉璇在微博曝光了一個在高鐵上不顧乘客和列車員勸阻堅持高聲外放手機的男子,可以通過視頻看出這名男子的行為著實對周圍的乘客造成了不小的困擾。這件事情一經曝光就上了熱搜,這名男子也“火了”。該男子這才意識到了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不過他的第一反應可並不是道歉,而是毅然決然地指責葉璇侵犯了他的肖像權,並且要求葉璇給其道歉,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該男子還聲稱葉璇曝光他的行為讓他的兒女臉上無光。

葉璇“大戰”高鐵外放男,何為真正的肖像權?

  此回應一出,網上絕大多數人都是站在葉璇這邊的,認為這樣的事情就該曝光,而又一小部分人認為這名男子雖然有錯,但是不應該這樣被掛到網上“公開處刑”。孰對孰錯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個評判標準,我們也不多說了,今天我們要說的是這名男子口中提到的肖像權。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加強,如今大家的版權意識已經逐漸形成,肖像權就是其中一種。但是大家對於肖像權的認識可能沒有那麼深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00條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們可以看到侵犯肖像首先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是未經他人同意,第二是以盈利為目的。根據葉璇微博的說法,是被曝光的男子同意葉璇上傳視頻的,而且她發這段視頻的目的是曝光不道德的行為,並不是為盈利,所以說並不存在侵犯肖像權的說法。我舉個例子,現在很多人都喜歡拿明星的照片當頭像,明星同不同意我們不知道,但是這個行為並不會產生利潤,所以就算上升到法律層面,也並不會有什麼實質性的懲罰。

葉璇“大戰”高鐵外放男,何為真正的肖像權?

  還有另一種情況,如果說在使用照片的過程中,存在惡意抹黑或者是損害他人的行為,那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再舉個例子,即使別人同意你用他的照片,但是你把他的照片P在一個通緝令上,那麼這時候你就損害了對方的名譽權。但是在這個事件中,視頻是當時實際拍攝所得,並沒有任何誇大或者編造的成分,相反,這名外放的男子倒是還冒了些粗話髒話,素質堪憂。所以無論從肖像權還是從名譽權的角度講,這位男士都是不佔理的。

葉璇“大戰”高鐵外放男,何為真正的肖像權?

  通過這件事情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我們的版權意識是有所提高了,但是相關的法律目前還不夠完善,就拿肖像權來說,對於什麼情況是取得對方同意以及對於盈利的定義,目前還沒有一個詳細的說法,而即使產生糾紛,法院也只能借鑑以往的案例來判定,所以這部分的“空白”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最後,我認為懂得維權是好事,我們的確需要勇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作為公民來講,我們並不只有權利,還有義務。但在公共場所不顧他人感受外放音響,被曝光後卻要高舉著維權大旗,這位先生我覺得您真是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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