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怎麼樣正確處理抵押財產?

案例:王某與丁某簽訂借款協議,規定王某從丁某處取得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兩年,月息1分還款。王某提供一處價值100萬元的房產和20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並簽訂抵押合同,保證到期歸還借款。後來兩年期滿,王某無力返還借款,丁某要求立即拿王某抵押的房產和汽車折抵借款。但王某主張房產和汽車不是本人的,實為第三人趙某的,抵押合同系偽造。丁某能否取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

法務建議: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借款合同只在王某與丁某之間成立。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趙某。所以王某與丁某簽訂的抵押合同實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趙某的財產所有權,是無效合同。丁某無權根據抵押合同要求獲得抵押的房產和汽車的所有權。只能向王某主張權利要求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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