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多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怎麼劃分?

案例:李某向王某借款100萬元,雙方訂立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2年,月息兩分。李某的好友趙某和文某作為保證人。其中趙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臺價值50萬元的汽車,文某以自己名下的一套價值80萬元的房產為李某的借款提供保證,簽訂了保證合同。後來李某經商失敗身無分文無力返還王某的借款。王某遂到法院起訴主張要求趙某和文某承擔保證責任。請問王某該如何起訴趙某和文某?他們二人又應如何分配各自的責任?

法務建議:王某可以向法院但起訴李某要求還款,也可以一併起訴李趙文三人,要求李某還款,趙文二人承擔保證責任。王某可以只要求趙某和文某其中任意一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二人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合同中未對趙某和文某的保證類型進行約定,因而推定二人為連帶保證,二人對李某欠王某的借款10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責任的劃分上,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比例進行,如果保證合同未進行約定的則推定二人平均承擔責任。並且承擔連帶保證時,趙某和文某不得以內部的約定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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