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被“外包”面临解聘,自己与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为何相差这么多?

公司将部分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上班多年的小杨面临“被离职”的窘境。公司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关系到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为此小杨与公司发生了很大的分歧,最终闹上法庭。日前,昆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小杨获得近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工作被“外包”,岗位没了!

昆山张浦的小杨从2011年起就在苏州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保安岗位。2014年6月,小杨还因表现优秀,升为了领班,工作一直踏实认真。2018年1月,小杨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这一年的9月,公司却突然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他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公司声称因经营需要,将保安工作承包给第三方保安公司承接,公司不再设置保安岗位。公司给出小杨两个选择:要么转岗至车间工作,要么领取补偿金离职。由于小杨这么多年一直从事保安工作,已经很难再去车间,双方一直协商无果。

小杨收到了公司的解除通知书,同时支付其8个月的补偿金4.8万元。小杨遂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裁决认为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8万元。

无奈之下,小杨向昆山法院起诉,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9.6万元。

法院:“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滥用

在法庭上,电子科技公司表示,小杨确实一直从事保安工作,但因公司将该岗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在与小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对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应进行扩大性解释,不可滥用。

该公司的服务外包的决定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杨支付经济赔偿金9.6万元。

法官表示,公司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合法审慎,因为自身利益作出调整时要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因解除不审慎,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观点

“客观情况”不能任由企业解释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过,到底何为“客观情况”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介绍,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破产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上述情况往往是企业发生了不能主动选择应对的变化。

而经济下滑导致的部门撤并、业务重组、机构调整均不属于上述情况,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劳动法界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客观情况。比如本案中,公司因经营需要,将保安工作承包给第三方保安公司承接,公司不再设置保安岗位。这种情况,就是企业主动选择业务、机构调整,不能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徐旭东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提醒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转型转产、经营方式调整从而面临人员重新安置或者安置不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等情形,并非劳动法上所称的客观情况,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路径解除合同。“经济性裁员”路径比单方减员路径程序要求严格,还要将裁员方案事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保护措施也比较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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