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被“外包”面臨解聘,自己與單位計算經濟補償金為何相差這麼多?

公司將部分工作“外包”給第三方公司,上班多年的小楊面臨“被離職”的窘境。公司這樣的情況,是否屬於勞動法中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關係到經濟賠償金的數額,為此小楊與公司發生了很大的分歧,最終鬧上法庭。日前,崑山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小楊獲得近10萬元的經濟賠償金。

工作被“外包”,崗位沒了!

崑山張浦的小楊從2011年起就在蘇州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從事保安崗位。2014年6月,小楊還因表現優秀,升為了領班,工作一直踏實認真。2018年1月,小楊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這一年的9月,公司卻突然向他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讓他百思不得其解。

原來,公司聲稱因經營需要,將保安工作承包給第三方保安公司承接,公司不再設置保安崗位。公司給出小楊兩個選擇:要麼轉崗至車間工作,要麼領取補償金離職。由於小楊這麼多年一直從事保安工作,已經很難再去車間,雙方一直協商無果。

小楊收到了公司的解除通知書,同時支付其8個月的補償金4.8萬元。小楊遂申請勞動仲裁,最終裁決認為公司並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4.8萬元。

無奈之下,小楊向崑山法院起訴,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9.6萬元。

法院:“發生重大變化”不可濫用

在法庭上,電子科技公司表示,小楊確實一直從事保安工作,但因公司將該崗位外包給第三方公司,勞動合同簽訂時的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原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在與小楊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簽訂時的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對於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不應進行擴大性解釋,不可濫用。

該公司的服務外包的決定完全是出於自身的利益需要,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簽訂時的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小楊支付經濟賠償金9.6萬元。

法官表示,公司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合法審慎,因為自身利益作出調整時要考慮勞動者的權益,否則可能會因解除不審慎,被判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律師觀點

“客觀情況”不能任由企業解釋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是《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過,到底何為“客觀情況”呢?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介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破產整頓期間、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上述情況往往是企業發生了不能主動選擇應對的變化。

而經濟下滑導致的部門撤併、業務重組、機構調整均不屬於上述情況,也就不能被認定為勞動法界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客觀情況。比如本案中,公司因經營需要,將保安工作承包給第三方保安公司承接,公司不再設置保安崗位。這種情況,就是企業主動選擇業務、機構調整,不能視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徐旭東表示,本案的判決結果提醒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轉型轉產、經營方式調整從而面臨人員重新安置或者安置不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等情形,並非勞動法上所稱的客觀情況,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路徑解除合同。“經濟性裁員”路徑比單方減員路徑程序要求嚴格,還要將裁員方案事先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者保護措施也比較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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