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年度投訴數據:買車“套路”多,投訴量居首位

從中消協《2019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中看到,投訴量居前五位的分別為:汽車及零部件、服裝、食品、通訊類產品、鞋。與2018年相比,自行車及零部件投訴和房屋類投訴進入商品類投訴前十。(來源:中消協官網)


中消協年度投訴數據:買車“套路”多,投訴量居首位


車輛質量、汽車服務和銷售合同是投訴熱點問題。


今天,“央視社會與法”為你梳理典型案例,幫你避開購車中的那些“小貓膩”和“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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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年度投訴數據:買車“套路”多,投訴量居首位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網上認識了“購車中介”黃女士。黃女士稱,能讓王先生“零首付”購車,後期只需支付購車貸款。王先生將身份證複印件等交給黃女士用以申辦貸款。幾天後,王先生得知,銀行發貸的第二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稱自己是王先生代理人到4S店裡提取了車輛。王先生表示,是他人冒充自己提車於是報案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4S店不但沒有在提車時對來人的身份進行審核,更沒有確認來人與王先生之間的代理關係,在交付車輛這一事關買車人重大利益的事項上未盡謹慎義務。法官判決4S店向王先生交付其所購車輛

“央視社會與法”提示

近期涉及“零首付”購車的糾紛頻頻出現。此類案件,往往是所謂“購車中介”在網上發佈消息或者在網上找尋有購車意向的潛在客戶,通過向不同銀行、車貸公司、4S店介紹客戶,抓住一些4S店銷售過程中審查不嚴謹的“漏洞”,提前提車。


作為消費者,切莫輕易相信網上所謂的“零首付”購車中介的“牽線搭橋”,即便通過購車中介進行購車,也要在資金給付、委託手續、金融方案選擇等方面儘可能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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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年度投訴數據:買車“套路”多,投訴量居首位

基本案情

江女士在某二手車交易平臺上購買一輛二手車。該平臺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除小部件有鈑金油漆外車身結構完好。二手車公司在簽訂的《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中註明:“保證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半年後,江女士在檢車時發現,該車曾發生追尾,系事故車,遂將二手車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二手車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車輛發生過較大事故的事實,使江女士陷入錯誤的認識,該行為已構成欺詐。江女士有權利主張撤銷合同,且可向4S店主張購車款三倍的賠償

“央視社會與法”提示

在二手車交易中,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車輛狀況,不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更不能為了出售車輛做出欺詐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為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前要儘可能多瞭解車輛信息,比如產權信息、公里數、維修記錄等;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細節問題,特別是質量保障條款。如果發現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主張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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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年度投訴數據:買車“套路”多,投訴量居首位

基本案情

李先生在4S店購買全新小轎車,4S店出具的《服務申請書》顯示有效期為 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今年初,李先生在保養時查詢到,車輛的服務期在2019年3月27已經結束。因此,李先生認為4S店此前已完成了該車輛的銷售,然後又將該車充當新車二次銷售給自己,違反《銷售合同》的規定,構成欺詐。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車輛車載系統的激活時間早於實際購買時間,該類信息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財產利益具有一定的影響,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如實告知,4S店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法院認為4S店附隨義務履行不當,判決其賠償李先生1萬元

“央視社會與法”提示

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產品的提供方,應當完善銷售流程規範,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汽車銷售公司也應關注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及職業道德,尤其要做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和法律培訓。


中消協年度投訴數據:買車“套路”多,投訴量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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