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索要28萬元“帶孫費”,法院:支持!你怎麼看?

馮睿出生的第一天起,她的實際撫養人就是奶奶,父母都忙於工作。沒想到在馮睿即將成年時,奶奶竟然起訴到法院,要求父母支付16年來的撫養費28.8萬元。法院綜合考慮老人照顧孫女的時間、精力和開銷,最終酌定孩子父母應支付老人10萬元的“帶孫費”。

奶奶索要28萬元“帶孫費”,法院:支持!你怎麼看?

孩子出生第一天 她就幫忙帶孫女


2002年,馮大軍和王璐終於迎來了愛情的結晶,55歲的彭慧蘭也總算是抱上了孫女。對這個新來到家中的成員,彭慧蘭喜愛得不得了,孫女出生的第一天晚上,便是奶奶陪她入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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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馮大軍、王璐不再跟父母一起居住,卻把孩子留給了父母照料,而且並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一切都是由彭慧蘭和老伴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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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兒子兒媳不盡責 應付撫養費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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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慧蘭認為,兒子、兒媳在孫女出生後就將孩子交給她撫養和照顧,16年來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並認為由奶奶撫養孫女是理所當然的事。在撫養孫女的過程中,彭慧蘭代替兒子、兒媳履行了撫養義務,故請求法院要求兩人支付孫女從小到大所花費的撫養費共計2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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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老人的付出,馮大軍和王璐都表示認可,但王璐並不認為她對孩子撒手不管。


孩子出生後近10年裡,小兩口都與老人一起居住。王璐表示,老人只是在他們上班不在家時幫忙照顧孩子,下班後她依然承擔了撫養義務,在搬離了老人家中後,她每月也支付了1000元的撫養費。但對此,王璐並不能提交任何證據。


釋法1

祖父母沒有帶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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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彭慧蘭的經歷則更加極端一些,通常來說,雖然小兩口可能因為工作繁忙等原因確實需要老人幫忙,但不會完全將孩子交給老人獨立照顧。而彭慧蘭在2012年兒子、兒媳搬離家中後,和老伴一起承擔起了養育孫女的任務,這對於老人來說,確實是不小的負擔。


在王璐寫給彭慧蘭的兩封道歉信中,她也清楚自己的行為給公婆造成了負擔,並對婆婆幫忙照顧孩子的行為反覆表示了愧疚和感謝,“要是沒有您二老給我們看孩子,我和馮大軍也不會踏踏實實上班,您為了孩子、為了這個家付出了很多很多。”

釋法2

長期帶孫構成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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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馮睿的父母並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或有遺棄行為的情況下,彭慧蘭是無法獲得孫女法定的撫養權的。但她付出的所有精力和金錢則可以視為形成了撫養費用的債權,可以向兒子、兒媳主張。


不過,文軍麗法官也強調,如果祖輩是短期、臨時的幫忙,則應該視為法律上的好意施惠關係。從社會道德的角度,這種情況還是應當予以提倡,據此主張相應費用是不合適的。

釋法3

撫養費用需要綜合判斷


這對不盡責的父母究竟應該支付多少撫養費用?文軍麗法官表示,這是本案在判決結果中的難點。因為案件涉及家事糾紛,而家庭生活通常是封閉的,對於家庭成員之間的費用往來,不能依照商業交易的證據標準進行要求,否則便是對訴訟各方的過高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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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離婚的,撫育費一般按月收入的20%至30%比例給付。參考這一規定,文軍麗法官以相應年份北京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標準,計算出每年夫妻雙方應該給付馮睿的撫養費為2萬餘元。


對於馮睿曾經參加過的一些興趣班、輔導班開銷,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善意合理、出於孩子正常學習需要的課程,應當予以支持。而若學習費用過於高昂,或者是祖輩出於愛護晚輩而支出的旅遊、夏令營等費用,則不能看作是合理的管理費用。

判決

酌定費用10萬元 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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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雖然馮大軍、王璐已經離婚,但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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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決後,各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截至目前,彭慧蘭也並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其實老人更多的是為了一個理兒,這個錢到底是該誰來出,而不是真的為了要這些花銷。”文軍麗法官說,對於家庭糾紛案件,不能一味死扣法條規定,只有嘗試融進這個家庭的感情之中,才能更好地處理好情理和法理的交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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